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有权综合考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原因及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调查收集。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邱则有的申请,扣押了灵拓公司和舜基公司的“空心管成型工具”和制造的空心管。考虑到灵拓公司和舜基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明确陈述了其使用模具制作空心管的过程,邱则有也未针对一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作为上诉理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且一、二审法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并不存在错误,邱则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灵拓公司和舜基公司确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因此,邱则有关于一审法院未依申请充分收集证据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邱则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则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