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空调柜机产品,柜体面板存在多种形状,面板上图案和线条的布局存在很大差异,在满足空气循环的功能要求下,进风口、出风口可以位于空调柜体的任何位置,而随着进风口、出风口设置在不同的位置,产品的外观可以呈现出多种不同的设计风格。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均选用将进风口设置于前面板下部,并占较小面积,将出风口设置于产品的顶部和侧面,使前面板上基本没有进风口和出风口,进而整体产品表现出了整洁、大方、简约的视觉印象,该设计风格更显著地影响到一般消费者对该外观设计产生的整体视觉效果,从而降低了个别部位的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存在的多处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第13639号无效决定认定的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并无不当。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不相同亦不相近似,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25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6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LG电子株式会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