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LG电子株式会社、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外观设计权专利权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比设计1真实有效,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且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可以作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进行比对,二者均为立式空调机,空调的前面板为长方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比设计1真实有效,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且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可以作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进行比对,二者均为立式空调机,空调的前面板为长方形,在面板中上部都有一个小长方形显示屏的设计,二者整体的长宽高比例基本一致。区别点在于:1.对比设计1的前面板与背面的宽窄区别不大,本专利的面板较窄,能够清晰地看到前面板与侧面板之间的线条设计;2.对比设计1的面板上的小显示屏下方有四个空心圆设计,本专利的显示屏下方没有设计内容;3.对比设计1的侧面板为一个整体长方形,本专利的侧面板在中上部之间有一条横线设计,将侧面板分为上下两部分,且在下半部分又有一略小的长方形线条设计;4.对比设计1 的面板与侧面板之间的连接为弧线设计,本专利的面板与侧面板之间的连接线条有凹凸设计,以致于两者之间的俯视图线条不同、仰视图线条不同;5.对比设计1的底座正面与本专利的底座正面的设计线条不同,两者的侧面也有不同。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专利及对比设计1所示的空调产品来说,在考虑本领域现有设计状况后,可以认定上述区别非属细微变化,其使得二者在整体上差别明显,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已构成相似设计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32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关于对比设计1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认定错误。具体理由为:1.本专利的对应产品为立式空调柜,产品正面及侧面通常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2.相比传统的立式空调柜,本专利的设计特点给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位于产品最直观和易见部位,必然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设计特点相同,导致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具有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3.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别一是本专利门板略窄,且在侧面板中间位置有两条横线。由于相对于产品整体结构而言,产品正面均是三块面板组成的结构,整体风格和视觉效果是一致的,中间面板宽度略微变窄不会显著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区别二是对比设计1在显示屏下的四个小圆为控制按钮,既为功能所需,也为惯常设计,且占产品正面的比例非常小,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区别三是两者正面底座的入风口线条数量不同。两者都是在较小的面积密集多条横线,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密集的线条数量上较小的变化,而且入风口位于产品的最下部,所占面积较小,相对而言不引人注目。因此,二者正面整体上构成相近似。4.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靠近前部的两个侧面上存在区别,本专利从侧面中部到面板通过一钝角过渡,对比设计1 则是通过弧线平滑过渡。由于一般消费者不会从产品的顶部进行观察,本专利前侧钝角过渡从视觉上看主要表现为过渡面上多出了一道竖线。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前侧面上已经存在多条竖线,在一个狭小面上已经存在密集竖线的情况下,线条数量的较小变化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二者侧面整体上构成相近似。5.一、二审法院判定不相近似的尺度明显太过宽松。如果持此标准,对于已经授权的产品,可以在保留产品独特设计特色和整体风格,对整体形状、结构和布局不进行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增设几个功能性按钮、对面板尺寸略作调整、简单增加几个线条就可以规避侵权,这会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并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第13639号决定。

被申请人LG电子株式会社辩称: 1.第13639号无效决定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别没有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2.对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所示的空调产品来说,所谓的正面实际上是面板和与面板连接部分的组合,而非平面的图。3.在考虑本领域现有设计状况后,二者存在的区别不属于细微变化,二者整体上差别明显,二审判决应予维持。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是否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判断两项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首先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然后通过整体观察将所述区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得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在确定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时,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立式空调柜使用时通常背靠墙面或放置在墙角,产品的底部、顶部和背面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产品的正面和侧面属于更加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均涉及立式空调柜的外观设计,柜体均呈近似长方体结构,长宽高的比例基本相同;柜体前面板均为长方形,稍向外凸出,且在上中部均设置一小长方形显示屏;进风口均在前面板下部设置,且占很小的一部分;出风口设置在前面板与侧板之间的过渡侧面板处。由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均采用柜体前面板为矩形,通过一过渡的侧面板与侧板连接,且前面板上中部设置长方形小显示屏,这种设计布局使得占视觉范围比例最大的前面板显得整洁大方。前面板及其与侧面板设计的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的空调柜的底面、顶部、背面设计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前面板较窄,侧面板稍宽,对比设计1的前面板较宽,侧面板较窄;本专利前面板上的小显示屏下方没有四个小圆形,对比设计1在相应位置有四个小圆形;本专利前面板与侧面板之间的连接为钝角过渡,对比设计1则为弧形过渡;本专利前面板的侧边中部有一腰线,前面板上方与空调机顶部之间有一横条,对比设计1在相应位置无此设计;本专利在底座侧面后部没有横向进风口,对比设计1则有进风口;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底座正面进风口以及侧连接板上的线条数量不同。因为实现空气循环作用的进风口、出风口是立式空调柜机关键的部位,其中进风口与出风口的排布通常会引起空调机整体外观的变化,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更显著的视觉印象。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最容易引起视觉关注的前面板采取的相同的设计,相对于底座侧面后部是否有一横向进风口的设计变化,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显示屏下方存在有无四个小圆形的区别,由于该圆形在整个立式空调柜体上仅为一个局部细微的设计,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其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此外,一般消费者在底座进风口已经存在格栅的情况下,不会注意到格栅数量上产生的微小差异。而且,在空调柜整体呈近似长方体,长宽高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也不会注意到前面板宽度的细微变化。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侧面板是否存在腰线设计、前面板与侧面板之间的连接是弧线圆滑过渡还是钝角凹凸过渡的区别点仅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亦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