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康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该判决第二项:“康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综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该判决第二项:“康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华南公司工程款713091.50元,并承担自1996年1月1日起至还清该款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中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为“中国建设银行”,该笔误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审民再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辽民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430元、保全费4420元、鉴定费15000元、审计费12000元,总计52850元,由大连康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