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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与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四)关于消防检测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约定消防检测费由爱华消防分公司支付,涉案消防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检测费必然产生。爱华消防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检测费的具体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禹分公

(四)关于消防检测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约定消防检测费由爱华消防分公司支付,涉案消防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检测费必然产生。爱华消防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检测费的具体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禹分公司实际交纳建筑电气防火、消防设施检测费,共计99950.1元,并主张消防检测费为69124元,低于消防检测机构收据载明的数额。一、二审法院以此确认爱华消防分公司应承担的消防检测费,并无不当。爱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认定爱华公司应承担检测费69124元缺乏证据证明,大禹分公司应退还35285.33元检测费,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爱华公司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公司(以下简称华恒信公司)对爱华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华恒信公司作出(2011)造鉴字第17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总造价5083332.17元,无争议工程造价为4229004.59元;争议工程造价854327.58元。在该鉴定报告的质证过程中,爱华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存在漏项问题。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征求意见稿时,一审法院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征求意见稿,要求双方在10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双方到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核对,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现场核对的情况,对工程量给予了调整,并由双方人员在工程量表上签字确认,且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时,也明确回答了爱华消防分公司提出的该项异议,爱华消防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鉴定机构的答复。事实上,一、二审法院对存在争议的工程价款,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及相关证据,认定爱华消防分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造价款,并未仅采信鉴定报告中涉及的全部工程造价款。爱华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否认该鉴定报告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鉴定结论有条件地采信,并无不当。爱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错误,不同意其申请对涉案工程重新鉴定,属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工期拖延的补偿费用问题。爱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由于大禹分公司原因,历时三个年度,且变更量较大,延期增加费用如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管理费等均应由大禹分公司进行补偿。但由于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具体损失,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工期拖延补偿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爱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