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消防检测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约定消防检测费由爱华消防分公司支付,涉案消防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检测费必然产生。爱华消防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检测费的具体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禹分公司实际交纳建筑电气防火、消防设施检测费,共计99950.1元,并主张消防检测费为69124元,低于消防检测机构收据载明的数额。一、二审法院以此确认爱华消防分公司应承担的消防检测费,并无不当。爱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认定爱华公司应承担检测费69124元缺乏证据证明,大禹分公司应退还35285.33元检测费,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爱华公司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公司(以下简称华恒信公司)对爱华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华恒信公司作出(2011)造鉴字第17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总造价5083332.17元,无争议工程造价为4229004.59元;争议工程造价854327.58元。在该鉴定报告的质证过程中,爱华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存在漏项问题。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征求意见稿时,一审法院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征求意见稿,要求双方在10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双方到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核对,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现场核对的情况,对工程量给予了调整,并由双方人员在工程量表上签字确认,且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时,也明确回答了爱华消防分公司提出的该项异议,爱华消防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鉴定机构的答复。事实上,一、二审法院对存在争议的工程价款,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及相关证据,认定爱华消防分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造价款,并未仅采信鉴定报告中涉及的全部工程造价款。爱华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否认该鉴定报告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鉴定结论有条件地采信,并无不当。爱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错误,不同意其申请对涉案工程重新鉴定,属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工期拖延的补偿费用问题。爱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由于大禹分公司原因,历时三个年度,且变更量较大,延期增加费用如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管理费等均应由大禹分公司进行补偿。但由于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具体损失,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工期拖延补偿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爱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