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本案是否构成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康平船厂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从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损害的规定,据此主张本案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其只有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康平船厂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事故是涉案船舶卸油完毕后进入康平船厂修理期间发生的,并非因从事易燃品运输作业而导致,康平船厂在检查船体过程中严重违反修理此类船舶的注意义务是导致船舶发生爆炸的主要原因,故本案并非《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情形。肖义元提供的事故调查小组作出的《调查报告》已经确定肖义元和康平船厂对事故所负的责任比例,而康平船厂并无其他证据推翻《调查报告》关于责任认定比例的认定。一、二审法院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康平船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仪征市康平船舶修造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