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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一、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2003年12月24日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借款(约定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圣公司),另一部分是关于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合作(在签署股权

一、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2003年12月24日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借款(约定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圣公司),另一部分是关于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合作(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改为投资订金)。协议中有关项目合作的内容是附有条件的,即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故约定的进行项目合作的条件并未完成。虽然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既包含借款也包括投资,但其有关项目投资的约定并未生效。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仅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况且,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在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的仅是共同开发的意向,即合作框架协议中所说的“基本上同意共同开发”,双方并没有在法律上成立共同开发的合同关系。仲圣公司认为其与鲁能公司属于合作关系,鲁能公司应当承担合作项目中的风险是没有合同依据的。一、二审判决对仲圣公司的该项主张未予采纳是正确的。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圣公司的目的,是为仲圣公司支付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订金之用。虽然鲁能公司于办理汇款手续时在《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汇款用途一项中填写了“项目订金”,但这并不能说明鲁能公司认可该款项是鲁能公司自己参与该项目的订金。结合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来看,该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是鲁能公司支付给仲圣公司、仲圣公司用来支付其项目订金的。仲圣公司认为该款项为鲁能公司的项目投资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是正确的。

二、合作框架协议最终没有履行是否由于不可抗力。

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国务院于2004年3月20日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据此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于同年3月29日通知停止森林公园建设并于2005年1月5日终止了与仲圣公司的协议的履行。由于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仲圣公司要求与鲁能公司共担投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终止履行与仲圣公司的协议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给仲圣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失额多少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从仲圣公司所反映的情况看,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被停止是由于该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不动产项目的投资开发者,对于项目占用地的性质应有充分的了解。仲圣公司所欲开发的项目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最终不能进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

三、关于判决仲圣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合理性。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我国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禁止性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圣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5000万元借款的本金应予返还。仲圣公司占用鲁能公司5000万元本金的事实客观存在,如果仲圣公司不支付利息,无偿使用该资金,则构成不当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当然应予返还。故一、二审法院判令仲圣公司向鲁能公司偿还贷款利息于法有据;再者,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属于违约责任性质的借款逾期罚息不予保护,已经体现出法律对企业之间借款行为的否定性态度。借款人主张正常的利息损失还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否则,占用借款的人无偿使用资金,而借款人的利息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实属不公;此外,请求支付利息损失,是鲁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之一。一、二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均记载,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此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仲圣公司称法院未对该损失进行调查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仲圣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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