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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奥普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临港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综上,再审申请人虽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综上,再审申请人虽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奥普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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