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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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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世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BGP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GP国(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另,在一审庭审中,BGP国际公司确认6.84美元/件中的每件为18千克,即6.84美元/18千克=0.38美元/千克。同时,BGP 国际公司提供了一套商业发票,证明总货款应为314,705.8美元的货物,单价为1.7美元/千克,货款的支付

另,在一审庭审中,BGP国际公司确认6.84美元/件中的每件为18千克,即6.84美元/18千克=0.38美元/千克。同时,BGP 国际公司提供了一套商业发票,证明总货款应为314,705.8美元的货物,单价为1.7美元/千克,货款的支付条件为收到传真文件后支付30%货款,于货物到港后14日内支付剩余货款。申世天成公司否认收到了此套商业发票。

在二审中,BGP国际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澳大利亚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出具的由其发布的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柑橘、橙子指定或者建议最低价格的文件。BGP国际公司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园艺公司是依法被任命的澳大利亚行业出口管制机构,有权发布出口中国柑橘、橙子的最低价格。BGP国际公司在本案中出口柑橘的价格遵循了该指令,并高于该指令中所建议的最低价格。其一审提交的商业发票也符合该指令的要求,而申世天成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的价格远低于该指令中建议的最低价格,证明申世天成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不是真实的价格。申世天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持有异议,其认为澳大利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无从得知,即使有相关规定也是对BGP国际公司的限制性规定,与申世天成公司无关。

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请万佳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秀芳出庭作证。李秀芳证实:赵世英是万佳瑞达公司的职员,万佳瑞达公司是真正的货主,申世天成公司只是代理公司。万佳瑞达公司与BGP国际公司是通过马来西亚的梁先生介绍认识的,双方仅履行了8个货柜的货物,万佳瑞达公司共支付货款人民币66万余元,单价为6.84美元/箱。此后,由于柑橘质量存在问题,货物均转到广州销售,造成万佳瑞达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余元。赵世英作为工作人员与其一起去过澳大利亚,但不清楚赵世英与BGP国际公司的传真和电子邮件内容。BGP国际公司在质证中提供了李秀芳、赵世英的名片,其认为根据李秀芳、赵世英的名片显示:李秀芳、赵世英既代表万佳瑞达公司,也代表申世天成公司,虽然现在并无证据表明李秀芳、赵世英与申世天成公司的关系,但在初次商谈以及事后处理中二人均是代表万佳瑞达公司和申世天成公司两个公司的。关于两套商业发票及货物质量等问题,BGP国际公司认为,在赵世英的传真及电子邮件中均有体现。申世天成公司认可李秀芳陈述的内容,但认为赵世英不是申世天成公司的员工,申世天成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各自商业发票显示的该批货物的单价(按照人民币xx元/公斤及当时的汇率计算)及当时我国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BGP国际公司提供的价格显示:BGP国际公司出口平均价格为人民币13元/公斤,申世天成公司主张的价格为人民币2.85元/公斤,当时全国市场的平均价格为人民币16.6元/公斤。申世天成公司未按期提供以上证据,但其发表书面意见表示不认可BGP国际公司提供的价格,其认为当时进口柑橘的价格与其提供的商业发票上标明的进口价格相当。

该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涉外案件并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正确,该院予以确认。在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准据法,该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两套商业发票应以哪套作为价格计算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BGP国际公司提供了一套单价为1.7美元/千克,总货款为314,705.8美元的单据;申世天成公司提供了一套单价为0.38美元/千克,总货款为68,947.2美元的单据。两套单据在货款总价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应以哪套作为货款计算的依据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该院根据一审及二审中的证据认为:1、从赵世英与BGP国际公司的往来传真及电子邮件来看,在我国外贸代理合同中,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较为普遍存在,也是我国合同法认可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孤立的传真、电子邮件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双方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合同订立的过程及履行情况,结合履行中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以证明双方交易的过程。在本案中,赵世英与BGP国际公司的往来传真及电子邮件完整地反映了从贸易的订立、协商、履行、付款、单据的开立到提出货物质量的瑕疵异议等整个交易过程。这些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内容,与万佳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芳在二审中就交易过程的陈述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亦有与BGP国际公司的陈述相符的内容,尤其是在为何会出现两套商业票据的问题上,2007年8月14日的电子邮件对此也有明确的表述,且与BGP国际公司的陈述是一致的。这些传真及电子邮件与商业发票、付款的时间及方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显示了整个交易的过程,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虽然申世天成公司否认赵世英是其工作人员或股东,否认传真及电子邮件代表申世天成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否认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存在,不能作为否认传真及电子邮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仅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世天成公司与BGP国际公司之间产生的业务关系而否认这些证据是错误的。2、从赵世英的身份来看,根据万佳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芳的陈述,赵世英系万佳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参与了万佳瑞达公司作为最终用户、BGP国际公司作为供货商、申世天成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的交易过程。虽然李秀芳否认万佳瑞达公司曾授权赵世英代表万佳瑞达公司,但并未否认赵世英作为万佳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整个交易往来的商讨,且在BGP国际公司提供的李秀芳、赵世英的名片中均显示两人是代表万佳瑞达公司和申世天成公司的,这与赵世英2007年3月7日的传真内容也是相吻合的。BGP国际公司虽然无法证明赵世英与申世天成公司的关系,但可以证明赵世英是万佳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万佳瑞达公司与BGP国际公司之间仅存在这一次交易的过程来看,BGP国际公司有理由相信赵世英是代表万佳瑞达公司。万佳瑞达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其具体洽谈交易的工作人员赵世英的传真及电子邮件应视为万佳瑞达公司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也应是作为代理进口商的申世天成公司的意思表示。3、从货款支付来看,BGP国际公司与申世天成公司均确认收到货款87,250.85美元,这与万佳瑞达公司确认的支付人民币66万余元货款的事实基本吻合。从支付货款的数额来看,87,250.85美元远高于申世天成公司所主张单据中货款数68,947.2美元。在BGP 国际公司未提供货物的情况下,申世天成公司(或万佳瑞达公司)先行支付货款或多付货款均不符合交易的惯例和单据中的约定,而87,250.85美元的货款与BGP国际公司所主张申世天成公司收到单据预付30%的约定基本吻合(即87,250.85美元占BGP国际公司主张货款314,705.8美元的27.7%),也与赵世英2007年8月22日、2007年8月29日的电子邮件相对应,故87,250.85美元应是总货款中预付款部分,而非全部货款或多付货款。4、从单价上来看,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单据表明:BGP国际公司主张的出口平均单价为人民币13元/公斤,符合园艺公司对向我国出口柑橘的最低价格限制。而申世天成公司主张的价格为人民币2.85元/公斤,远低于澳大利亚向我国出口柑橘的限制价格。用这两个单价与当时全国市场同期的平均价格为人民币16.6元/公斤进行比较,也是BGP国际公司主张的价格更为合理,更为符合市场规律。申世天成公司对此仅发表了意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5、从货物交接履行过程来看,在8个货柜的交接履行过程中,申世天成公司从未对付款的数额提出异议,仅是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这与李秀芳的陈述及赵世英的电子邮件相对应。而BGP国际公司却一直在主张货款。这些事实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的真正原因是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最终用户万佳瑞达公司的大量损失,最终导致万佳瑞达公司不愿支付剩余款项。综上,该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BGP国际公司提供的单据更接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能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履行情况,应认定双方交易的总货款为314,705.8美元。一审法院仅依据申世天成公司与万佳瑞达公司的协议及申世天成公司提供的报关手续确定总货款为68,947.2美元错误,该院予以纠正。关于申世天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应否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问题。在本案中,虽然申世天成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应履行的仅是代理报关的义务,但由于在最初的商谈中,无论李秀芳还是赵世英均是以申世天成公司和万佳瑞达公司的双重身份出现的,无证据显示BGP国际公司知道万佳瑞达公司就是最终的用户,且所有的进口单据均是开给申世天成公司的,故申世天成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申世天成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向万佳瑞达公司主张损失。在一审及二审中BGP国际公司主张申世天成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227,454.95美元正确,该院予以支持。但由于BGP国际公司出具虚假的商业发票及单据,对造成本案的纠纷及申世天成公司不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BGP国际公司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该院予以纠正。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442号民事判决;申世天成公司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GP国际公司支付货款227,454.95美元;驳回BGP国际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