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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金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但是,金叶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2001)邯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均确认金叶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合资成立了金叶公司,均确认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得

但是,金叶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2001)邯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均确认金叶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合资成立了金叶公司,均确认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得到批准机关批准、金叶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作为金叶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重要依据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载明金叶公司的投资者为邯郸烟草公司和邦泰公司。仲裁裁决的第二项更加明确:邦泰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依据《投资方式确认协议书》对合营公司所作的实际投入,在合营公司的清算过程中确定,并依法返还(包括折价支付)给实际出资方。可见,邦泰公司是金叶公司股东的事实已经为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尽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均未确定邦泰公司的实际出资金额,没有认定邦泰公司为“实际出资股东”,但是,是否实际出资在清算中主要是影响其剩余财产分配权,邦泰公司不因此丧失股东地位和申请清算的权利。本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指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除外。”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邦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一、二审裁定未认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邦泰公司为金叶公司的股东,因金叶公司提出异议就不受理邦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邦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法清字第3-1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

三、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金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