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委托一审法院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程序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将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和一审的开庭通知书一并送达也并不违反法律程序。一审开庭审理是在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作出并合法送达之后进行的,未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此外,经核实,一审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向奥诺公司发出了保全裁定,奥诺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签收。因此,奥诺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奥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邹城市奥诺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