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海晨公司主张二审主审法官庞志军与得旺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金贵为同班同学,其应回避而未回避,程序违法。海晨公司未提供庞志军与党金贵是同班同学的相关证据,且向其提供此信息人的身份,与本院核实的情况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同学”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未作明确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海市海晨选烧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