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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录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至于益通公司所称本案存在“有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并有诉讼诈骗和枉法裁判的嫌疑”一节。经本院核实,郑录杰在一、二审诉讼中的代理律师就职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期间,曾担任书记员职务,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至于益通公司所称本案存在“有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并有诉讼诈骗和枉法裁判的嫌疑”一节。经本院核实,郑录杰在一、二审诉讼中的代理律师就职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期间,曾担任书记员职务,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调整范围。益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事由申请再审,与所列举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益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及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