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宝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莞新亚洲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宝亨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新亚洲公司资产处置招投标交易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以及华融公司未出庭是否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问题。中行新疆分行提交其从新疆公证处调取的证据包括:(1)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与华融公司、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新亚洲公司资产处置招投标交易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以及华融公司未出庭是否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问题。中行新疆分行提交其从新疆公证处调取的证据包括:(1)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与华融公司、工银房地产公司2000年6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文件2001年12月5日《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的通知》和2006年6月8日工银房地产公司与宝亨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3)华融公司处置工银房地产公司—新亚洲公司抵债资产招标文件;(4)宝亨物产公司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证书。证明华融公司承继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对工银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公开招标处置的是新亚洲公司的实物资产,而非“股权”资产。2001年工银房地产公司已处于停业、清理状态,不具备与宝亨投资公司签订新亚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从华融公司调取的证据包括:(6)有华融公司和新亚洲公司签章的《新亚洲工业城资产移交工作纪要》和资产移交表。证明新亚洲公司的资产已被宝亨国际公司派出的接收代表刘建昌以新亚洲公司代表身份签字接受。从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天山分局调取的证据。从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天山区分局调取的证据:(7)工商注册档案,证明宝亨物产公司与宝亨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宝亨国际公司和宝亨投资公司反驳称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华融公司的债权是由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转让而来,华融公司招投标的事实在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中和本案一、二审都已涉及,而且移交工作纪要中已明确说明宝亨物产公司竞标的新亚洲公司的实物资产在资产产权变更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无法按协议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已经双方协商,待法律障碍消除后,办理股权相关手续。该纪要中也没有宝亨国际公司的签章,资产移交表中接收人也是宝亨投资公司的人签的字,所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否定原审关于新亚洲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认定。新亚洲公司同意宝亨国际公司的意见。经本院审查,华融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处置新亚洲公司资产的行为发生于2003年,中行新疆分行现通过公证机关及华融公司调取的新亚洲公司资产处置的相关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而且上述证据也不属于客观上不能收集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中行新疆分行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许可执行新亚洲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华融公司与宝亨物产公司签订的有关新亚洲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其后实际履行情况,宝亨国际公司、新亚洲公司、宝亨投资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应材料,一、二审法院业已查明,华融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未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于宝亨国际公司是否享有新亚洲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属的事实认定。

关于宝亨投资公司与宝亨国际公司签订的《委托竞标协议》的效力及其是否质证问题。宝亨投资公司与宝亨国际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尽管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但法律并未禁止关联公司之间不能签订委托协议,而且该委托关系亦为华融公司所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宝亨投资公司与宝亨国际公司签订的《委托竞标协议》有效并无不当。该《委托竞标协议》不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执二监字第182号执行裁定和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吐中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中所确认,而且在本案一审中,中行新疆分行还在书面代理意见中发表了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因此,中行新疆分行称《委托竞标协议》系双方串通伪造,且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行新疆分行认为新亚洲公司的实物资产已通过华融公司招标程序处置转让给宝亨国际公司,《委托竞标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是虚构、伪造的再审理由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要求许可执行登记在新亚洲公司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中行新疆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