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汽车增运费,从《劳务承包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来看,明确载明计量单位为施工方,计价为0.9元,并包含在上述挖方和填方单价中。据此,顺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按每公里0.9元另外计算的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顺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靖边县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