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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太中银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8、对汽车增运费,从《劳务承包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来看,明确载明计量单位为施工方,计价为0.9元,并包含在上述挖方和填方单价中。据此,顺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按每公里0.9元另外计算的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

8、对汽车增运费,从《劳务承包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来看,明确载明计量单位为施工方,计价为0.9元,并包含在上述挖方和填方单价中。据此,顺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按每公里0.9元另外计算的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顺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靖边县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