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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华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虽然洛基公司在工商局未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根据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均证明洛基公司已变更为洛基有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虽然洛基公司在工商局未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根据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均证明洛基公司已变更为洛基有限公司,且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所认定,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