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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华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华能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洛基公司起诉华能公司欠其管理费、业务费408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仅为对抗和拖延华能公司提起的诉讼。1.一审法院委托洛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两份司法鉴定

华能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洛基公司起诉华能公司欠其管理费、业务费408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仅为对抗和拖延华能公司提起的诉讼。1.一审法院委托洛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均认为华能公司与洛基公司是不同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业务上合作的工程已分割清楚,不存在华能公司分摊洛基公司管理费、业务费问题,鉴定结论不能够支持洛基公司的诉讼请求。2.2004年3月华能公司起诉洛基公司欠款297万余元的案件后,2004年6月振强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竞买洛基公司上千万元资产,当时洛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尚振是现洛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振的亲哥哥,《转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与2004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表》所对应,振强公司购买洛基公司后只认债权,不认债务,甚至不是自己的债权也要强占(如湖南路桥债权113.50万元,一、二审均败诉),不认债务的诸多案件也都全部败诉,均有法院判决书为证。3.洛基公司和华能公司在经营期间有各自独立施工的工程,也有合作施工的工程。合作施工的基础是根据1999年双方制定的《关于工程结算分割的联合通知》及有关文件,双方业务合作的58项工程,签约费、管理费、业务费等已做分割,有双方共同签字的64张《工程结算分割表》为证。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两公司性质、人员状况、管理模式、机械条件等各不相同,所发生的管理费、业务费当然也不同,虽然洛基公司的记账相对规范,但仍有漏记收入等情况,华能公司账目齐全,但记账方法与洛基公司不一样,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费、业务费不具有可比性。(二)在华能公司起诉洛基公司案件中,2002年8月31日《对账函》是华能公司起诉洛基公司的证据之一,洛基公司请求确认该《对账函》无效的上诉请求违反了法律“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判决对该请求,已作出评判,处理正确。(三)洛基公司已改制变更为洛基有限公司,有生效判决书及工商部门资料予以证实。依据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改制文件的批复,洛基公司在原注册资本800万元的基础上,增资700万元改制成个人持股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洛基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中孟津开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予以证实,对此,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有《证明》证实洛基有限公司由洛基公司改制而来,两个企业属承继关系的认定结论,洛基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证书也注明原企业名称是洛基公司,并且有两份生效判决证明洛基公司变更为洛基有限公司的客观事实。由于洛基公司欺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公章丢失而致工商部门未予收回,执照号码是由于两个企业性质不同,排序号码不同而已。综上,华能公司请求依法驳回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二审期间,二审法院以振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振强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三个问题:1.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1.本案审理的是华能公司是否欠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408万元,王尚振是不是华能公司的股东,不是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本案事实不存在遗漏。2.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洛基公司虽然与华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中有多项工程是合作施工的,但在1999年4月2日两公司就工程结算分割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工程结算分割的联合通知》,并成立了工程分割领导小组、制定了工程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每一项工程都有双方签字的具体《工程结算分割表》,因此,两公司的财产是分开的,账目亦各自独立。本案洛基公司、振强公司起诉华能公司主张债权(支付经营管理费)408万元主要依据的是301号报告。而301号报告认为洛基公司与华能公司自1997年至2003年期间不存在混同经营的事实,两公司合作经营期间的58项工程均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分割单》进行了分割,301号报告的鉴定结论并未确定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对华能公司享有债权(经营管理费)的具体事实。洛基公司与华能公司系两个性质不同的法人单位,财务管理是独立的,洛基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华能公司无关,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以其账面收入与分割收入差值与华能公司账面收入与分割收入差值相比较,得出华能公司欠其款408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故二审判决驳回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问题。经查,2003年5月19日之前,洛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宏通,但2003年5月13日,中国共产党孟津县朝阳镇委员会认命王尚振为洛基公司支部委员、经理,同年5月19日洛基公司申请将其法定代表人刘宏通变更为王尚振。王尚振系振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振的哥哥。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以洛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华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父子关系而主张该笔债务系虚构的,缺乏证据证明。华能公司提交的2002年8月31日的《对账函》、2004年6月9日的《经济往来帐项核对认签函》加盖有洛基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洛基公司不能否认印章的真实性,其主张内容虚假,系华能公司伪造,缺乏证据证明。2002年12月26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004年5月31日《科目明细表》和2004年8月31日的《移交表》以及2004年6月19日洛基公司被振强公司收购时的《资产负债表》均是由洛基公司自己制作完成,其主张内容虚假,是伪造证据,亦缺乏证据证明。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