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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三亚市财政局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3.关于三亚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书》的性质。财政部对财政系统场内债务组织编链清偿是基于国家政策实施的行政干预手段,三亚市财政局对于三亚国债公司场内交易形成的债务被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系基于财政部的统一要求

3.关于三亚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书》的性质。财政部对财政系统场内债务组织编链清偿是基于国家政策实施的行政干预手段,三亚市财政局对于三亚国债公司场内交易形成的债务被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系基于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其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组出具的《证明书》,系说明其与三亚国债公司隶属关系和对该公司经营证券回购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有责任落实和解决,是三亚市财政局行使行政监管职责的体现,并非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的同意承担三亚国债公司债务的民事承诺。北方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三亚市财政局提起民事诉讼并与宝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是依据《证明书》。北方公司以三亚市财政局因出具《证明书》而代三亚国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主张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是承担三亚国债公司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不足。关于北方公司主张的其与三亚国债公司之间的场外交易应比照场内交易让三亚市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财政编链清偿范围为场内交易形成的债务,场外交易因是违规交易,是无效民事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属财政编链清偿范围内债务,北方公司提出的对于证券公司与三亚国债公司进行场外交易形成的债务应比照场内交易形成的债务由三亚市财政局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北方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亚民二初字第13-1号至13-7号民事调解书,系三亚市财政局向宝平公司主张场内债务抵偿款所形成的纠纷,与本案证券公司和三亚国债公司因场外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关,该七份调解书是否应予撤销亦非本案审查范围,北方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