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二审法院延期开庭及是否不予审理王某某主张的问题。二审法院延期开庭并未影响案件审理及裁判结果,不构成法定再审事由。经审阅二审庭审笔录,庭审过程中二审法院围绕上诉请求对王某某提出的医生术中接打电话、进修医生资质、病历虚假、延期举证、鉴定依据、医院过错、医疗事故等级、诉讼请求构成等相关问题均进行了审理,不存在故意不予审理王某某主张的问题,对于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审法院未予认定绵阳市中心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是否错误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医学会医鉴(2009)069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第八条第(二)项“医方未进行相关凝血功能检查,对可能出现的继发出血认识不足,未采取相应的预防、防范措施,与患者术中出现继发出血、脑疝形成的并发症之间可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以及第九条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二审法院判定绵阳市中心医院负有轻微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本案手术未经王某某之妻签字同意而由王某某之妹签字同意是否应认定医院过错的问题,王某某之妹系王某某近亲属,其签字同意手术是为挽救王某某生命健康而实施的行为,并非医院为损害王某某的利益而要求其实施的行为,施行手术时王某某三名亲人在场均未对该签字问题提出异议,且四川省医学会医鉴(2009)069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该点与王某某病情的发生发展无因果关系,王某某据此主张绵阳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不能成立。 关于王某某提出的一审法院枉法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本案生效判决系二审法院作出的(2009)川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已被该二审判决撤销,不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再审审查的范围是本案二审判决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故王某某提出的一审判决相关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