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友协申请调取佛山友协及徐可明在南海交行的所有贷款材料和证据,目的是查明佛山友协与南海交行是否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对此,湖南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岳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委托作出的《关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交行佛山南海支行贷款情况审计报告》载明:“佛山友协除在交行具有信贷往来外,还与广发行、中行、工行佛山支行都有信贷关系,其资金亦是与经营活动取得的资金合并滚动使用,故而,我们审计对此资金进行的分析及其用途去向的判断存在不确定性”。据此,在佛山友协与南海交行之间信贷往来已经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岳阳友协所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审理本案所需要的主要证据,岳阳友协主张的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1.关于《综合授信合同》的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佛山友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公司投资实力、履约能力等事实真相,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将财物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既不用于投资项目又不向银行偿还贷款,甚至谎称贷款未到,避而不见,将所获贷款自用,导致抵押财物被人民法院判决抵偿债务和裁定冻结,从而将债务风险转嫁给对方当事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相关银行、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可认定佛山友协在签订本案《综合授信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本案佛山友协与南海交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应当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南海交行依法享有撤销权。南海交行对佛山友协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已放弃行使撤销权,本案判决确认《综合授信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岳阳友协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应当免除岳阳友协的担保责任。岳阳友协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因南海交行与佛山友协恶意串通,损害岳阳友协及其他担保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并提供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及该案有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主张。经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并未认定南海交行与佛山友协串通实施了欺诈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无证据证明南海交行在与岳阳友协签订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实施了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行为情况下,不能以岳阳友协受到佛山友协诈骗为由否定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本案判决确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南海交行作为贷款银行需审核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情况,但并无法定义务告知岳阳友协关于佛山友协在该行尚有欠款的情况或者审核岳阳友协为佛山友协提供抵押担保之原因,岳阳友协也并未向南海交行询问上述情况或者告知南海交行其向佛山友协提供抵押担保之原因,有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南海交行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者南海交行明知佛山友协和徐可明的诈骗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南海交行与佛山友协存在直接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至于岳阳友协申请再审提出的南海交行于2006年5月向佛山友协发放的金额为200万元的贷款凭证中利率与起息日期有严重的涂改,应认定为无效的问题,本案判决已以该份凭证约定利率有涂改痕迹且难于辨别为由,未予采信南海交行主张的利率,而是参照此前已经发生的同类贷款利率约定确定利率,对于没有涂改的其他内容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岳阳友协关于应认定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以及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