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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宝聚酯有限公司、浙江佳宝高(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五)关于抵销范围的确认问题。佳宝集团等六公司为金源公司等担保的债权总额为806053327.69元,包括农行上海分行、华厦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等七家银行的保证债权,为金源公司提供保证的债权总额为68034

(五)关于抵销范围的确认问题。佳宝集团等六公司为金源公司等担保的债权总额为806053327.69元,包括农行上海分行、华厦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等七家银行的保证债权,为金源公司提供保证的债权总额为680345851.54元,其中农行上海分行的保证债权数额为502647107.25元。按照28%的清偿比例,佳宝集团等六公司实际为金源公司承担保证款155781801.44元。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以该数额与金源公司的可分配债权171924754.61元相抵销。农行上海分行申请再审称,佳宝集团等六公司对金源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155781801.44元,而金源公司对佳宝集团等六公司的到期债权数额为614016980.75元,即使将佳宝集团承担担保责任部分从金源公司对佳宝集团等六公司债权中扣除,金源公司在佳宝集团等六公司处仍有458235179.31元的破产债权,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28%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金源公司在佳宝集团处尚有128305850.21元款项可受清偿。但是,农行上海分行该主张不能成立。首先,《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在实际分配时可通过行使担保追偿权予以相应抵销的债权金额为806053327.69元”,可以理解为相抵销的款项是以佳宝集团等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还款数额为基础,与被保证人金源公司申报债权的实际分配金额,即按28%实际清偿比例的债权来确认抵销对象。其次,金源公司对其可分配的债权数额是认可,其申报的债权总额614016980.75元,按照28%的可受偿比例,可分配债权为171924754.61元。金源公司对管理人确认的可分配债权数额并未提出异议。事实上,金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佳宝集团等六公司要求其支付代偿的担保债权案中,对其应受偿的数额也未提出异议,仅对佳宝集团等六公司的担保追偿权抗辩,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从程序上看,农行上海分行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也未提出以抵销范围的抗辩,仅主张其享有应收款质权优先于佳宝集团等六公司担保追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不诉不理”的原则,农行上海分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二审判决确认的抵销范围错误,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二审判决确认的佳宝集团等六公司享有担保追偿之债权与其对金源公司所负购销债务的抵销范围,并无不当。如果按照农行上海分行的主张,金源公司的可分配债权金额不应为171924754.61元,而是128305850.21元,金源公司的受偿数额将会发生变化,导致佳宝集团等六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得到执行,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稳定。

综上,农行上海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