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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鹅饭店、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东门村委会答辩称:(一)天鹅饭店不是福建高院(2010)闽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东门村委会答辩称:(一)天鹅饭店不是福建高院(2010)闽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权据此申请再审。(二)天鹅饭店不是福建高院(2010)闽民终字第472号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为依据申请再审不能成立。(三)天鹅饭店申请撤销福建高院(2010)闽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作出补正裁定的申请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天鹅饭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上述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但从本案具体审理情况看,原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对一审原告巴巴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由于是判决驳回了巴巴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存在执行问题,自然也不存在案外人天鹅饭店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天鹅饭店具体再审请求看,其并非对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而是认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部分事实的表述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再审。而如果天鹅饭店与他人就相关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虽然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天鹅饭店就所涉建筑物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福建高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对于所涉建筑物权属等问题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天鹅饭店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天鹅饭店虽然主张其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从其具体的再审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看,天鹅饭店对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未提出异议,而只是对福建高院二审判决中关于部分事实的表述存在异议,而对该项异议,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加以解决,故其关于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鹅饭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天鹅饭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