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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龙与台山市深井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台山市深井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黄国龙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虾尾村委会和那扶镇政府违反合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9月23日,其应当于2004年9月22日之前起诉,但是其于2004年12月28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

黄国龙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虾尾村委会和那扶镇政府违反合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9月23日,其应当于2004年9月22日之前起诉,但是其于2004年12月28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2、二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误。其签订的是《台山县那扶镇农村(咸围)承包合同》,不存在农业承包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咸围承包合同纠纷。3、二审判决对承包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未认定虾尾村委会强行封围的责任有误。综上,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与另一关联案件合并处理。

本院另查明:2004年6月23日,那扶镇政府那府〔2004〕13号文件载明,将原虾尾村委会等四个村委会调整撤并为联合村委会。2006年5月18日,中共广东省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发〔2006〕13号文件载明,撤销那扶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深井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黄国龙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涉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适用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我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争议是正确的。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虾尾村委会等四个村委会调整撤并为联合村委会,那扶镇被撤销,其行政区域并入深井镇,故依法应由台山市深井镇联和村民委员会替代原虾尾村委会、台山市深井镇人民政府替代原那扶镇政府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黄国龙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应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审查:

一、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黄国龙在一、二审过程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黄国龙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在黄国龙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没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主动审查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黄国龙现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案由问题。本案中,虾尾村委会和那扶镇政府依据《台山县那扶镇农村(咸围)承包合同》、《虾尾西围转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3条规定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因此,一、二审判决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黄国龙关于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咸围承包合同纠纷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当事人责任认定问题。涉案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及黄国龙承接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是正确的。在当事人对“承包款采取交上期”的约定产生不同理解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和以往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认定承包款支付的方式是“先付款,后经营”,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黄国龙未依约缴清承包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涉案合同应予解除均无不当。虽然黄国龙曾于一、二审中提出虾尾村委会和那扶镇政府因强行封围行为应负赔偿责任的主张,但是其在本案诉讼的同时,已经另案提起赔偿之诉并获得胜诉。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黄国龙的赔偿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亦无不当。

综上,黄国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国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