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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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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李国(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依照进口贷款授信协议约定,SOE集团向香港中行申请了如下进口贷款:2001年5月4日贷款1,754,579.53美元(部分付款554,579.53美元),2001年5月15日贷款400,872.45美元,2001年5月29日贷款564,428.56美元,2001年6月1

依照进口贷款授信协议约定,SOE集团向香港中行申请了如下进口贷款:2001年5月4日贷款1,754,579.53美元(部分付款554,579.53美元),2001年5月15日贷款400,872.45美元,2001年5月29日贷款564,428.56美元,2001年6月1日贷款420,875美元,2001年6月5日贷款394,892.01美元,2001年6月11日贷款284,375美元,2001年6月14日贷款685,125美元,2001年6月20日贷款451,377.14美元,2001年7月3日贷款244,198.07美元。

2002年4月3日,香港中行致函给李国俊,要求其对SOE集团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02年8月19日,SOE集团向香港中行出具《关于解决偿还贷款新方案的报告》,就结欠的各类贷款本金约8,344万港元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海洋集团也于同日致函给香港中行,表示同意SOE集团提出的解决方案。

2002年9月24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作出其他程序(2002)第2082号令(以下简称HCMP 2082/2002号令),内容为:基于香港中行通过2002年5月28日的原诉传票做出的申请,并且基于对香港中行律师进行聆讯以及SOE集团缺席的情况,并且基于已读取2002年9月14日进行备案的麦诗韵做出的誓词以及其提交的支持香港中行申请的呈堂证物,并且基于已读取由Mok Pak Tung于2002年9月19日做出的誓词并于2002年8月15日的参与原诉传票聆讯的预约通知书;2002年9月14日进行备案的麦诗韵做出的誓词已妥当地送达SOE集团,并且对居住者的通知也已妥当的送达。法庭判令:1、香港中行胜诉,要求SOE集团偿还:(a)港币22,904,168.89元和9,031,655.26美元或付款日的等值港币;(b)本金港币3,714,543.48元按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加4.25%的利率计算(当前为每年9.375%)利息,或者每日利息港币954.08元,但从2002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法庭判决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c)本金港币951,407.45元按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加4.25%的利率计算(当前为每年9.375%)利息,或者每日利息港币244.37元,但从2002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法庭判决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d)本金港币10,692,946.84元按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加4.25%的利率计算(当前为每年9.375%)利息,或者每日利息港币2,746.48元,但从2002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法庭判决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e)本金港币3,816,247.52元按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加4.25%的利率计算(当前为每年9.375%)利息,或者每日利息港币980.20元,但从2002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法庭判决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f)本金270万美元或付款日的等值港币按年利率美元最优惠利率加6%的利率计算(当前为每年10.75%)利息,或者每日利息806.25美元(或付款日的等值港币),但从2002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法庭判决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g)本金4,554,722.76美元或付款日的等值港币按年利率美元最优惠利率加6%的利率计算(当前为每年10.75%)利息,或者每日利息1,360.09美元(或付款日的等值港币),但从2002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法庭判决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h)本金港币1,147,591.42元的利息从200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按法庭判决利率计算;(i)本金港币509,093.06元的利息从200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按法庭判决利率计算;以及(j)本金768,700美元(或付款日的等值港币)的利息从200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已实际被全额偿还之日止,按法庭判决利率计算;2、SOE集团应在本法庭令送达之日起14日内,将1991年4月13日签订的抵押并在香港田土厅登记的编号为4809409的抵押(下称:第一抵押物业)项下的地址为香港干诺道西3号亿利商业大厦19楼B、C、D单位和A单位的一部分(已知并表示为A2单位)的物业(下称:第一物业)以空屋形式交付给香港中行;3、SOE集团应在本法庭令送达之日起28日内,将1991年8月15日签订的抵押并在香港田土厅登记的编号为4975368的抵押(下称:第二抵押物业)项下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部378号Fook Sing Court 20楼F座的物业(下称:第二物业)以空屋形式交付给香港中行;4、SOE集团应在本法庭令送达之日起28日内,将1995年12月4日签订的抵押并在香港田土厅登记的编号为6476948的物业(下称:第三抵押物业)项下的地址为香港港湾道1号Convention Plaza西翼The Apartment Tower19楼19室的物业(下称:第三物业)以空屋形式交付给香港中行;并且法庭进一步判令香港中行于该项法律程序的费用按律师和自己的委托人的基准计算并且估算为港币32,500元。

2003年1月21日、2004年12月13日,香港中行向海洋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SOE集团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04年4月21日,海洋集团致函给香港中行,确认其作为SOE集团的母公司,为SOE集团向香港中行借款提供了担保,但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未予以批准,其仍有责任帮助SOE集团偿还债务,截止2003年12月31日,SOE集团欠香港中行各类贷款本金约7,196.17万港元,因海洋集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只能按债务受偿比例2.5%左右代SOE集团偿还债务的原则与香港中行商议。

2006年9月,香港中行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海洋集团、李国俊就SOE集团拖欠香港中行的贷款本金7,254,722.76美元、利息4,232,331.63美元、费用2,407.76美元,贷款本金港币9,073,667.10元、利息港币2,696,576.54元(暂计至2006年8月31日)以及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李国俊以本金港币4,200万元及利息为限;2、判令海洋集团、李国俊承担香港中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香港法院诉讼费港币32,500元。上述诉讼请求共计11,489,462.15美元、11,802,743.64港元,共折合人民币104,072,523.15元(美元兑人民币牌价按1:8.00计算,港元兑人民币牌价按1:1.03计算。香港中行依据上述香港高等法院HCMP 2082/2002号令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为:(一)本金3,714,543.48港元(定期借款之一),2002年9月12日前以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5.125%)加4.25%即年利率9.375%计算利息,2002年9月12日以后至借款被全额清偿之日止则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颁令判定的债项利率或者按贷款人不时订定的最优惠利率或资金成本加6%(以较高者为准,贷款人有选择权)计算利息。截止200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欠成本及杂费82,500港元,欠利息320,077.97港元。该笔借款还款情况:(1)2003年9月8日出售借款抵押物所得2,489,781.13港元,冲减利息621,464.33港元,冲减本金1,868,316.80港元;(2)2003年12月2日还款21,525港元,冲减成本及杂费21,525港元;(3)2004年4月8日还款149,465.97港元,冲减成本及杂费63,275港元,冲减利息86,190.97港元。截止2006年6月28日,借款人欠款本金1,846,226.68港元,利息357,483.96港元,本息合计2,203,710.64港元。(二)本金10,692,946.84港元(定期借款之一),2002年9月12日前以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5.125%)加4.25%即年利率9.375%计算利息,2002年9月12日以后至借款被全额清偿之日止则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颁令判定的债项利率或者按贷款人不时订定的最优惠利率或资金成本加6%(以较高者为准,贷款人有选择权)计算利息。截止200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所欠利息为1,087,323.48港元。该笔借款还款情况:(1)2003年8月20日出售借款抵押物所得109,926.16港元,冲减利息109,926.16港元;(2)2003年9月26日出售借款抵押物所得9,168,929.15港元,冲减利息1,800,459.81港元,冲减本金7,368,469.34港元;(3)2004年4月8日还款145,793.45港元,冲减利息145,793.45港元。截止2006年6月28日,借款人欠款本金3,411,192.90港元,利息660,507.60港元,本息合计4,071,700.50港元。(三)本金3,816,247.52港元(定期借款之一),2002年9月12日前以年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5.125%)加4.25%即年利率9.375%计算利息,2002年9月12日以后至借款被全额清偿之日止则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颁令判定的债项利率或者按贷款人不时订定的最优惠利率或资金成本加6%(以较高者为准,贷款人有选择权)计算利息。截止200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所欠利息为335,792.96港元。该笔欠款借款人于2004年4月8日还款57,594.26港元,冲减利息57,594.26港元。截止2006年6月28日,借款人欠款本金3,816,247.52港元,利息1,504,936.38港元,本息合计5,321,183.90港元。(四)本金270万美元(定期借款之一),2002年9月12日前以年利率美元最优惠利率(4.75%)加6%即年利率10.75%计算利息,2002年9月12日以后至借款被全额清偿之日止则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颁令判定的债项利率或者按贷款人不时订定的最优惠利率或资金成本加6%(以较高者为准,贷款人有选择权)计算利息。截止200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所欠利息为338,572.26美元。截止2006年8月31日,借款人欠款本金270万美元,利息1,571,909.76美元,本息合计4,271,909.76美元。(五)本金4,554,722.76美元(押汇借款),2002年9月12日前以年利率美元最优惠利率(4.75%)加6%即年利率10.75%计算利息,2002年9月12日以后至借款被全额清偿之日止则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颁令判定的债项利率或者按贷款人不时订定的最优惠利率或资金成本加6%(以较高者为准,贷款人有选择权)计算利息。截止200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欠成本及杂费2,407.76美元,欠利息为579,862.47美元。截止2006年8月31日,借款人欠款本金4,554,722.76美元,利息2,660,421.87美元,成本及杂费2,407.76美元,欠款总额合计7,217,552.39美元。(六)截止2006年6月28日,上述1-3项欠款合计本金9,073,667.10港元,利息2,522,927.94港元,本息合计11,596,595.04港元;4-5项欠款合计本金7,254,722.76美元,利息4,232,331.63美元,杂费2,407.76美元,本息及杂费合计11,489,462.15美元。

另查明:海洋集团成立于1988年3月22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SOE集团是海洋集团在香港设立的窗口公司,李国俊是SOE集团及海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权责均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