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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洛泰克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日本特殊陶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1.日本特殊陶业在行政阶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通讯世界》杂志的相关页面能够证明,日本特殊陶业在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了“NTK”

日本特殊陶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1.日本特殊陶业在行政阶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通讯世界》杂志的相关页面能够证明,日本特殊陶业在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了“NTK”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结论的定案依据而不予采纳,属于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有误。2.日本特殊陶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1996年至1999年相关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日本特殊陶业于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在第9类氧气传感器、陶瓷过滤器等商品上有效使用了“NTK”商标。一审法院作出的该证据不足以证明“NTK”商标的有效使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错误。3.日本特殊陶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第1447534号“NTK”商标异议裁定书可以证明洛泰克公司是出于恶意对“NTK”商标提起了撤销注册申请的事实,应予采纳。综上,第3096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30967号决定。

在二审期间,日本特殊陶业向二审法院提出调取天津海关的通关记录和相关文件等证据的申请。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日本特殊陶业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已经明显超出了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不予调取证据。

二审期间,日本特殊陶业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包括:1.BAX GLOBAL 出具的证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2.BAX GLOBAL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在内的4份补充证据。上述证据用以证明“NTK”商标的有效使用。经庭审质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日本特殊陶业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应当在行政程序中提交;洛泰克公司认为该证据如果是补强证据也应当在一审中提交。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日本特殊陶业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既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且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缺乏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接纳。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本案中,洛泰克公司认为“NTK”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因此,洛泰克公司的撤销申请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日本特殊陶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NTK”商标的使用。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日本特殊陶业于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使用了“NTK”商标的主要证据系日本特殊陶业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相关的销售发票、香港特殊陶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中文译文和公证件,但上述销售发票中香港特殊陶业出具的销售发票形成于中国香港,但却在日本进行公证认证,故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应不予采纳;日本特殊陶业出具的销售发票,虽记载了发件人、收件人、商品名称等内容,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带有“NTK”商标的商品确已进入中国市场,故上述销售发票结合日本特殊陶业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NTK”商标于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在中国使用的事实。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日本特殊陶业向其提交的《通讯世界》等证据或未显示“NTK”商标或形成于本案撤销期限之前,因此对此部分证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讯世界》等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决定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此部分证据不予采纳正确。日本特殊陶业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部分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日本特殊陶业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定“NTK”商标在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在中国进行了有效使用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决定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日本特殊陶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日本特殊陶业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关于香港特殊陶业出具的销售发票,由于日本特殊陶业是香港特殊陶业的投资方以及唯一的供货商,香港特殊陶业的发票等票据早已提交至日本特殊陶业,上述发票证据来源于日本特殊陶业,属于在日本取得的证据,故日本特殊陶业在日本进行公证认证,日本地方法务局和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已经对这些发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其真实性,一审、二审法院“上述证据形成于中国香港,在日本进行公证认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认定错误。关于日本特殊陶业出具的销售发票,首先,发票上的使用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无需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即可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其次,发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文书。在国际贸易中,发票是一笔业务的全面反映,同时也是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不可缺少的文件,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日本特殊陶业提交了数十张信息记录完整的发票并经过公证认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被认可。一审、二审法院以“自行出具”为由否定其证明力,系缺乏对客观事实的考察,且发票中记载的运货商BAX GLOBAL出具的证明书能够佐证上述发票证据的真实性。另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日本特殊陶业提交的证据“《通讯世界》杂志的相关页面”进行了审理,虽未采信,但该证据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之一。一审、二审法院应当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证据的认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以日本特殊陶业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超出了举证期限为由不予准许错误。二审法院没有考虑日本特殊陶业提交的东荣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和货运商BAX GLOBAL出具的证明书等4份补强证据错误。二、“NTK”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有效使用是客观事实,日本特殊陶业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事实。三、“NTK”商标作为日本特殊陶业的标志和象征,不仅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而且,至今为止从未中止对其的使用,该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应被轻易撤销。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维持第30967号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