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承运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但台风登陆前已有预报,太平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因篷布捆扎不牢被吹开导致海水进入船舱,同时船员没有及时检查船舱进水情况并立即排水,而是在台风于2007年8月19日登陆后,直至8月29日在船舶靠码头卸货时才发现船舱进水、钢材锈蚀,然后排水。就本案货损而言,太平公司有明显的管货过失;台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构成不可抗力。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太平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太平公司以货物锈蚀系不可抗力所致为由主张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太平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