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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尽管承运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但台风登陆前已有预报,太平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因篷布捆扎不牢被吹开导致海水进入船舱,同时船员没有及时检查船舱进水情况并立即排水,而是在台风于2007年8月19日登陆后,直至

尽管承运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但台风登陆前已有预报,太平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因篷布捆扎不牢被吹开导致海水进入船舱,同时船员没有及时检查船舱进水情况并立即排水,而是在台风于2007年8月19日登陆后,直至8月29日在船舶靠码头卸货时才发现船舱进水、钢材锈蚀,然后排水。就本案货损而言,太平公司有明显的管货过失;台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构成不可抗力。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太平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太平公司以货物锈蚀系不可抗力所致为由主张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太平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