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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物产化工公司答辩意见为:1、航次租船合同不属于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依法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2、鼎衡船务公司在上诉时没有主张与物产化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鼎衡船务公

物产化工公司答辩意见为:1、航次租船合同不属于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依法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2、鼎衡船务公司在上诉时没有主张与物产化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鼎衡船务公司已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3、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3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物产化工公司作为收货人,仍有权就本案货物的货损向承运人鼎衡船务公司索赔;4、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CCIC宁波公司的《检验报告》充分证明鼎衡船务公司未尽到谨慎卸货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鼎衡船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情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鼎衡船务公司的原装原卸并不适用于本案,原装原卸与本案争议的质量问题没有关联,对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6、原审法院对于损失的认定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货损纠纷。再审请求的争议焦点:一是鼎衡船务公司与物产化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即物产化工公司是否具有向鼎衡船务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二是本案货损原因;三是物产化工公司损失计算是否合理。

关于物产化工公司的货损赔偿请求权问题。鼎衡船务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其与中海石化订有航次租船合同,与物产化工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物产化工公司无权向其请求货损赔偿。本案中,结合鼎衡船务公司与中海石化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以及本案货物销售合同,本案货物是由中海石化出售给物产化工公司,双方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海石化负责货物运输。因中海石化与鼎衡船务公司订有航次租船合同,中海石化将本案货物交由鼎衡船务公司运输。在中海石化给鼎衡船务公司的《发货通知单》和《航行指示》中均明确记载本案货物的托运人是中海石化、收货人是物产化工公司、承运人是鼎衡船务公司。由于物产化工公司既是本案货物销售合同的买方,又是实际的货物运输的收货人,虽然鼎衡船务公司没有签发运单,但并不影响已实际确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涉及航次租船合同和货物销售合同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履行是为了实现货物销售合同的目的,故两个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关联性。本案中,物产化工公司在已经全部付清货款并在卸货港接收运输的货物,作为合法的货物所有权人,已成为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享有航次租船运输的收货人的权利,对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损,有权请求赔偿。原审判决关于物产化工公司与鼎衡船务公司之间构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证据和理由充分。

关于货损原因。结合本案SGS和CCIC宁波公司的检验报告所反映的装货和卸货检验情况,本案货物在装载前和装载后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卸货港以吹扫方式卸载后,CCIC宁波公司在船方卸货管道出口处发现大量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同时在金海菱公司岸罐进货管道罐根处同样发现大量甲基丙烯酸甲酯(MMA),CCIC宁波公司据此确定造成本案货物受到污染的原因是“鼎衡11”轮在卸货吹扫作业时将残留在卸货管道出口处的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带入岸罐。原审法院以此判决鼎衡船务公司承担责任,证据充分,责任划分明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虽然鼎衡船务公司出具了“鼎衡11”轮的适装证明,但并不能以此否定该轮卸货管道出口处存有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事实,原审法院以此判决鼎衡船务公司承担货损责任,依据充分。

关于涉案损失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物产化工公司对货物损失均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在质证后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判决鼎衡船务公司承担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有关仓储费的问题,物产化工公司在一审时就提交四份支付凭证,鼎衡船务公司申请再审时认为没有仓储费付款凭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鼎衡船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