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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生杰与中山市烟洲楼宇实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唐生杰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山中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纠纷涉及房屋质量问题,这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二)唐

唐生杰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山中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纠纷涉及房屋质量问题,这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二)唐生杰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是正确的。1、关于烟洲公司“解释从楼房建筑混凝土中取出相关杂质的事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此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烟洲公司“提供翠景街十五栋102、202、302室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等相关验收证明材料”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建设单位无权自我作出评价,只有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质量鉴定。唐生杰要求烟洲公司提供2003年11月4日质量监督站对翠景街十五栋楼现场检查后作出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有权作出的主体是质量监督站。烟洲公司不是作出质量验收证明的主体,也没有证据证明质量监督站已对此作出了《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并送达给烟洲公司,烟洲公司也就不可能向唐生杰提供有关文件。烟洲公司在庭审中为进行抗辩,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保存于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翠景街十五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复印件(均已与原件核对无异)等证据,烟洲公司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房屋主体结构的保修、保养期限的约定,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涉案楼房的主体结构保修、保养期限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唐生杰可以依法要求烟洲公司就具体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或赔偿义务,但在一审期间并没有依法主张,诉请判令烟洲公司对楼房主体结构提供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或措施,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中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唐生杰的再审申请。

唐生杰不服中山中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1993年9月12日,唐生杰向烟洲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翠景街十五栋102、202、302号商品房三套。在居住期间,唐生杰发现楼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烟洲公司解决服务质量问题。这一纠纷是基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正确。唐生杰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没有依据。

唐生杰起诉时所提请求为:要求烟洲公司提供涉案房屋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等相关验收资料及对所购买的三套房屋作出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烟洲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已当庭提供了从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的资料中复印的,并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等资料。因双方在楼房销售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主体结构的保养、维修期限作出约定。二审判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唐生杰所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保养已有法律规定予以保障,烟洲公司无需再行作出书面承诺。因唐生杰在上诉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烟洲公司是否应向唐生杰提供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养的书面承诺问题。因此,二审决定不予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唐生杰申请再审提出二审法院不予进行司法鉴定错误的理由,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唐生杰的再审申请。

唐生杰不服广东高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请求本院:1、撤销广东高院、中山中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判令烟洲公司提交质量监督站于2003年11月4日对中山市翠景街十五栋楼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所作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3、判令烟洲公司向唐生杰提交翠景街十五栋楼结构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4、核准唐生杰向二审法庭呈交举证不能的有关烟洲公司在工程维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现场,从房屋混凝土主体结构中取出的证物及案发现场所拍照片、录像资料进行司法鉴定;5、判令烟洲公司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其申诉理由如下:

(一)广东高院、中山中院未能查明申诉人指控烟洲公司在案发现场使用非建筑用垃圾材料捣制房屋混凝土结构的违法犯罪事实,致使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剥夺。

(二)二审、二审重审法院未能对申诉人呈交法庭的影音证据、案发现场取出的垃圾材料证物等材料真伪进行鉴定是错误的。

(三)烟洲公司使用非建筑用垃圾材料捣制房屋混凝土结构,据此应对房屋主体结构提供终生维修保养的保障。

唐生杰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诉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唐生杰是否有权诉请烟洲公司提交质量监督站于2003年11月4日对中山市翠景街十五栋楼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所作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二)唐生杰是否有权诉请烟洲公司提交翠景街十五栋楼结构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三)二审法院是否应对有关影音资料进行司法鉴定。

(一)关于唐生杰诉请烟洲公司提交质量监督站于2003年11月4日对中山市翠景街十五栋楼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所作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的问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据此,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并依据交易惯例提交有关单证的义务。就商品房买卖而言,出卖人除应履行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之外,同时负有提交法律规定的有关单证的义务。本案中唐生杰请求烟洲公司提交验收证明资料的请求应予支持。事实上,在一审庭审期间烟洲公司已提交了相关文件,一审判决亦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