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R不属于船舶航行中的安全助航设备,主要用于船舶在发生事故时对相关数据记录的回放。本院经核实,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除客船和客滚船要求强制安装VDR外,其他船舶均没有要求强制安装,“经纬油1”轮没有安装VDR并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经纬油1”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装VDR装置,隐瞒航行数据记录,不提供事故VDR记录,导致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事故发生后,国家海事主管机关通过调取“经纬油1”轮的电子海图、航行日志、车钟记录等船舶航行数据,并对涉案船员进行调查所作的调查笔录,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碰撞事故的事实证据。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海事主管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属于“经纬油1”轮船员编造,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项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一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