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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天津耐乐实业有限公司、中能燃料配(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本院认为:从天马支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看,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以后,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借款合同加盖有合同双方的印章,滨海电力公司对于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是认为系天马

本院认为:从天马支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看,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以后,“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借款合同加盖有合同双方的印章,滨海电力公司对于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是认为系天马支行使用其先前提供的空白合同书制作而成,并申请一审法院对于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该印章的真实性并不持有异议,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审查程序中,从及早确定案件诉讼要件、尽快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价值出发,并无对于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滨海电力公司该项请求是适当的。并且滨海电力公司所提交的借款合同文本,有关该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更改处并无天马支行印章,且天马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该更改亦不认可,故无法认定“合同双方已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本案应以天马支行提交的合同文本确定当事人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内容,即发生纠纷以后,“在乙方(天马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滨海电力公司所提双方已就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了变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能否认定因滨海电力公司与天马支行长期存在借贷关系,已经形成仲裁解决纠纷的惯例。滨海电力公司为支持该项主张,提交了其与天马支行先前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结合本案诉争的借款合同以及滨海电力公司提供的其他借款合同看,上述合同均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制式合同,该制式合同在争议解决方式处均为空白,每份制式合同均系当事人人工填写,也就是说每份借款合同在该争议解决方式的处理上均需当事人协商以后确定。即使该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合同关系,亦不足以据此认定双方已经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上形成了交易惯例。故滨海电力公司的该项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佳泰投资公司提出的本案主债权涉及金额达6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应移送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即使本案诉讼标的数额较大,但案情并不复杂,并且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并非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因此本案并非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应由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佳泰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滨海电力公司及佳泰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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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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