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胡德安、邱光华关于本案二审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程序不合法的申请事由,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本案不存在新的证据,二审程序没有超出法定期限,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按照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船舶加工费的30%计算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胡德安、邱光华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德安、邱光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审 判 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