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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09年9月1日,吉林文史出版社、北京正清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约翰·格雷及其合作代理人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中文简体字翻译出版授权合约书”及“合约补充附录”,合约期为自本合同日起5年,预付版税1000

2009年9月1日,吉林文史出版社、北京正清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约翰·格雷及其合作代理人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中文简体字翻译出版授权合约书”及“合约补充附录”,合约期为自本合同日起5年,预付版税10000美元,出版商在签约之后须在合约签约日起30日内支付预付版税,版税率:销售1-10000册,6%;销售10000-20000册,7%;销售20000册以上,8%,版税率按附录中出版定价计算。前述“合约补充附录”第一条规定了授予的出版权的内容,第十条规定了合约的终止条件。其中第一条第a)项的英文原文如下:“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yments mentioned in the Agreement an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ose of the Addendum hereinafter contained, the Proprietor hereby grants the Publisher an exclusive license for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subject to earlier termination as set out below, to print, reprint and publish in the contracted language throughout the contracted territory to and for resale to the book trade and by no other means and in no other markets; print being defined as the placement of ink on paper.” 吉林文史出版社在原审中提供了该项规定的中文译文:“根据以上合约中提到的付款和合约相关条约,附录包括:版权持有人据此合约独家授权于中文出版社,同时先前授权的同一区域和语言不得再印刷、重印、出版和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市场销售;印刷指的是纸质油墨印刷。”对于上述译文的准确性,经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双方均提交了书面意见。华文出版社认为,该译文由吉林文史出版社提交,说明其认可译文内容,且该译文已为二审判决所认定,应予确认。吉林文史出版社认为,上述译文存在错误,“subject to earlier termination”应译为“受制于提前终止”,即因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约将提前终止,不应当翻译为“先前授权”。

2004年12月24日、2006年3月16日、2007年6月2日、2008年3月13日、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23日和2010年1月28日,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林文史出版社发出催款通知,分别请求支付涉案图书版税3000美元、5287.5美元、3243.24美元、3500美元、5542.52美元、12932.55美元和25200元人民币,其中美元合计为27305.81美元。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吉林文史出版社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以及当当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该文献复制证明记载有如下内容:“(一)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是国际科技部认可的查新机构和国家图书馆科技文献咨询专职机构,可为读者提供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印证明服务。(二)根据委托单位要求,本馆科技查新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提取文献并由本馆工作人员复制或打印。经核实,该复印件或打印件内容与原件相同。(三)复制报纸资料共9篇合计26页,每份均加盖骑缝章。(文献清单及内容详见附件)。”该文献复制证明附件包括2006年9月22日、2006年10月17日、2007年1月9日、2007年2月13日、2007年3月16日、2007年5月22日、2007年6月15日、2007年9月14日、2009年1月6日的中国图书商报。在上述中国图书商报的“商报民营榜”、“店销榜”、“商报大书城总榜”、“商报店销榜”、“2008年度中国大陆人文社科类畅销书”等榜单中,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均名列其中且销售较大。其中“店销榜”涉及上海、北京、湖南、南京、深圳、东莞等地区。在2007年至2011年的当当网图书畅销榜上,涉案图书均榜上有名。

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的定价为人民币28元,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定价为人民币29.8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涉案图书的名称和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特有装潢;华文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是否属于知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商品知名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考量各种因素,而每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取决于个案情况。因此,上述规定所列举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仅仅是一种指引,并非在任何案件中均需考虑全部因素。如果其中一种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的知名度,则可以根据该种因素认定该商品构成知名商品,无需对所有因素均进行一一考量。本院认为,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知名商品是为保护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服务的,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本案中,吉林文史出版社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以及当当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足以证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多次入围2006年、2007年、2009年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全国多个地区的书店畅销书和2007年至2011年当当网图书畅销榜,且销量较大。根据图书类商品的特点,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量较大,是认定该图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有力证明。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涉案图书多次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售量较大,足以证明涉案图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图书构成知名商品正确,华文出版社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图书的名称和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特有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对相关公众而言,只要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由于商业使用已经客观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便具有了特有性,其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并不重要。当然,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与特有性具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将该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商业活动,则该名称、包装和装潢通常会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具备特有性。但是,即使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在经营者将该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如果经过使用,该商品及其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名称、包装和装潢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之一,则其同样具备特有性。对于本案,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涉案图书的商品名称的特有性。虽然涉案图书名称《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来自西方谚语,并非吉林文史出版社独创,但是吉林文史出版社在先将其作为图书商品名称并出版发行,且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经营者也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图书类商品并早于涉案图书而出版发行。在涉案图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次,关于涉案图书装潢的特有性。涉案图书的装潢包含封面与封底,封面的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他人早于涉案图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设计。在涉案图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装潢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原审判决关于涉案图书的名称和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特有装潢的认定正确,华文出版社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华文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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