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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再审审查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据1为荆门市公安局泉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汤代红与熊猫公司的工作人员邹毛志为夫妻,故汤代红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据1为荆门市公安局泉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汤代红与熊猫公司的工作人员邹毛志为夫妻,故汤代红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2为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据3为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凌晋出具的《证明》,证据2、3用以证明张在军不是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也没有委派张在军洽谈供水设备采购业务;证据4为一审法院调查湖北凯龙集团公司质量技术资源管理处处长汤代红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汤代红与其夫邹毛志均被熊猫公司收买,并出具虚假证言;证据5为熊猫公司篡改的鄂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业)字第(2012)D1112号《检验报告》,证据6为鄂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对编号为检(业)字第(2012)D1112号检验报告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函》,证据7为鄂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业)字第(2012)D0202号《检验报告》,证据5-7用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产品为合格产品,熊猫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然在对再审申请人实施商业诋毁。

熊猫公司就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上述七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1、2、4,认可其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关于证据3、5、6、7,不认可其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汤代红与邹毛志是否为夫妻,与本案事实认定没有关联;张在军的身份与本案事实认定没有关联;证据5、6、7均指向案外人武汉熊猫昌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熊猫公司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并未采信汤代红的证人证言,汤代红提交给法院的孙启先的名片属于书证,不属于证人证言,故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未对虚伪事实的散布对象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证据2、3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达不到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证明目的,即不能证明“汤代红与其夫邹毛志均被熊猫公司收买并出具虚假证言”;证据5、6、7按照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拟证明的事实为熊猫公司对再审申请人实施了新的商业诋毁行为,这一事实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

(二)其他有关情况

1.在本案再审审查听证程序中,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述,再审申请人未在湖北省设立分公司,亦未设立分理处,但在湖北省有开展业务工作,在全国各地都有开展业务工作。

2.《专家评定专用材料》内共有四处加盖印章“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分理处业务专用章”,一审法院调取的由孙启先代表三利中德美公司向案外人递送的《湖北凯龙集团供水工程给水设备方案分析及报价》,其上所盖印章亦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分理处业务专用章”,该两份材料中的印章一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关于上述两份资料盖有印章“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是否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内容;三利中德美公司是否编印了《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三利中德美公司是否散布了《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熊猫公司是否存在诋毁两再审申请人商誉的行为。

(一)《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是否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内容

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虚伪事实”,不仅仅是指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还包括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歪曲等人为加工进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的事实。本案中,《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所举示的“假冒无负压给水设备”的所有实例,均指向熊猫公司的产品,明显具有人为针对性,显然并非出于善意提醒消费者的目的;另一方面,两份材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人为的夸大加工处理,将陷入产品质量纠纷的熊猫公司产品,夸大、歪曲为熊猫公司的“假冒产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熊猫公司不具有生产无负压给水设备的资质、能力,却从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生产,损害了熊猫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两再审申请人关于《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不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内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三利中德美公司是否编印了《专家评定专用材料》

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张其未编印《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主要理由为:1.《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系由他人伪造,非三利中德美公司所编印;2.三利中德美公司未设立“湖北分公司”这一下属机构,没有这枚专用章,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印章认定《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由三利中德美公司编印,认定错误;3.《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中涉及熊猫公司的一些文件,是三利中德美公司无法取得的,只有熊猫公司或其指使的人才有能力完成该材料的编印。

对此,本院认为:1.三利中德美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系由他人编印。从《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的印刷、装帧来看,无人为破坏、变造痕迹,可认定为一份完整的材料;从内容来看,《专家评定专用材料》共分为A、B、C、D、E、F、G七个部分,前六个部分详细展示了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所获得的各种资质证书、荣誉证书,体现企业文化的多幅相片,以及华中地区(湖北省与湖南省)安装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无负压给水设备的近四百个工程实例。从常理出发,第三人难以如此全面地掌握两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合理原因编印此份材料。2.一、二审法院虽误将材料上的“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分理处业务专用章”认定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专用章”,但并不影响对三利中德美公司编印《专家评定专用材料》这一事实的认定。一方面,该材料上的四处印章均与一审法院从案外人处调取的三利中德美公司投标文件——《湖北凯龙集团供水工程给水设备方案分析及报价》——上的印章一致;另一方面,在本案审查听证程序中,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陈述,其在湖北省开展有业务工作,结合《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上记载的由两再审申请人承担的湖北地区数百例无负压工程实例,可知两再审申请人在湖北地区存在大量业务工作,而三利中德美公司在湖北是否设立分公司,是否设立分理处,以及其工作人员以何名义、以何方式对外开展业务,均属于三利中德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范畴,不影响对《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上印章的认定。3.《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中涉及熊猫公司的文件材料,并不包含法律规定的涉密信息,熊猫公司以外的人完全可以接触到这些材料。综上,两再审申请人关于三利中德美公司未编印《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三利中德美公司是否散布了《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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