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是否应对华正公司完成的隆格尔铁矿普查、详查工作量及应结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和确认的问题。2011年10月28日,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撤销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证明的决定》明确:从即日起,以“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汉中地质大队”名义编写的《西藏自治区仲巴县隆格尔矿区铁矿详查报告》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延续等矿政管理的依据,已汇交的相关地质资料予以封存。2011年11月2日,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藏国土资复[2011] 94号《对西藏隆格尔矿业有限公司的批复》,载明:“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重新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2年11月2日的《关于现场核查西藏隆格尔有限公司在西藏仲巴县隆格尔铁矿区钻孔和探槽测量坐标数据的情况纪要》记载:由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带队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仲巴县隆格尔铁矿进行现场核实钻孔和探槽坐标数据的工作,并作出此次现场核实的钻孔和探槽工程暂不作为隆格尔公司勘查实施方案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依据的决定。鉴于华正公司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约定,且因其未能完成委托事务,故不能依约获得合同报酬,据此,原审法院驳回其提出的对其完成的隆格尔铁矿普查、详查工作量及应结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华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华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