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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宝光与颜明清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六)关于以房抵债的处理问题。首先,肖宝光与颜明清在《退股协议书》第五条中约定:“颜明清退股后,股金退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付款20万元,另20万元一个月付清,另2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时间限为一个月,如一个

(六)关于以房抵债的处理问题。首先,肖宝光与颜明清在《退股协议书》第五条中约定:“颜明清退股后,股金退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付款20万元,另20万元一个月付清,另2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时间限为一个月,如一个月内未付清此款,由颜明清自选两套住房做抵押,其余股金(待双方结算清,据实计算)以现有住房和车库给颜明清抵押。抵押的套间按现在楼层卖价计算……”。对于套间和车库问题,一审法院判决:“颜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双方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的《合伙建房就资金垫付问题的条款》第三条的约定以1008元每平方的价格自行选择购买位于冷水江市冷锡居委会68组的金星巷小区5栋住房中现有的一个套间和一个车库,肖宝光应予配合。”肖宝光对该判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由于颜明清退伙,该协议不应当执行。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该条款是肖宝光对颜明清投入资金较多的补偿,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该补偿条款应当视为合伙利益,双方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约定退伙后颜明清投入的资金由肖宝光连本带息予以偿还,颜明清不再享有合伙组织的分红和盈利,该补偿条款可以不再执行,对肖宝光的该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因此,对于以套间、车库抵债的问题,二审判决支持了肖宝光的上诉请求,结果是有利于肖宝光的。其次,对于《退股协议书》约定的“以房抵押”问题,由于双方对抵押房屋的面积、位置及抵押方式未作具体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协商解决。因此,二审判决认为《退股协议书》约定的“以房抵押”,“属双方最终结算方式非本案审理范围,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

综上,肖宝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宝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