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王者安与被申请人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李洪山、原晋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王者安申请再审称,其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四项:证据1,2000年李洪山从王者安手中骗取的《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的原件;证据2,卫生部国际中心从2001年1月起一直使用王者安商

王者安申请再审称,其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四项:证据1,2000年李洪山从王者安手中骗取的《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的原件;证据2,卫生部国际中心从2001年1月起一直使用王者安商业秘密的证据;证据3,卫生部国际中心使用王者安商业秘密12年所获收益的证据;证据4,卫生部国际中心从未组织研究制定《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王者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1不能证明“本案诉争信息由王者安独立完成”这一案件事实,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一、二审法院均未认定本案诉争信息由王者安独立完成,故王者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2、3均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王者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4拟证明的相关事实,三被申请人在一审程序中已提交相关证据,并为一、二审法院所确认,故王者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4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王者安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王者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诉争信息的制定是王者安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这一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诉争信息《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其内容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第三部分“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内容基本一致,且诉争信息《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附件中的“岗位工资标准表”、“岗位绩效责任系数表”,亦为《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所涵盖,因此,可以认定诉争信息《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的制定,属于卫生部国际中心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王者安作为人事制度改革小组成员,起草、制定《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属于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王者安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于2002年10月18日经批准变更为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这一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医疗国际交流中心等3个机构更名的批复》,进而作出“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于2002年10月18日经批准变更为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故王者安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王者安在申请再审阶段所主张的证据是否构成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本案一审程序中,王者安提交的证据5《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虽被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误认为《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但该证据并非未经质证、认证,故不属于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王者安提交的证据1、证据23、公证证据以及一审证据1,在一、二审程序中均已经过质证、认证,故不属于新的证据。王者安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七)三被申请人是否侵害了王者安的商业秘密;如构成侵害,如何确定三被申请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根据该条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应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即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行为,应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王者安并非“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其与三被申请人之间亦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王者安与卫生部国际中心为劳动合同关系,王者安与李洪山、原晋林为同事关系,且王者安起草、制定《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系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故本案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对王者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关于王者安在一审中称,《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即“王者安凭借自己的薪酬方法,在2001年竞争综合人事部处长职位,将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从2001年至今的任何一次领导岗位竞争,王者安都会保持优势。因李洪山有预谋地骗取了王者安的薪酬方法,并且将此方法给王者安的竞争对手原晋林使用,直接导致王者安的竞争优势丧失。”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竞争”,并非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竞争,而是特指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因此,王者安上述主张中提到的“工作岗位竞争”,系单位内部职位竞争,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市场竞争”。因此,三被申请人未侵害王者安的商业秘密。

综上,王者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者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