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次,关于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关联性。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均属于空调领域。一方面,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是通过同一个控制器在地暖和锅炉或者主机之间建立能量与温度的传递关系,进而通过同一个控制器实现同时提供地暖、制冷功能,形成一个整体的热泵空调地暖系统;另一方面,王春刚2008年的工作目标,包括研发“机组主机分别与水箱、风机盘管、地暖等连接”的“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且在2009年4月前后,其本职工作包括研发“延伸地暖应用至风机盘管控制器网络”的“风盘+地暖温控器”。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为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最后,王春刚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特灵公司发布的《地暖智能分集水器安装、操作、维护手册》上所附地暖系统图、系统接线图反映了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内容。尽管《地暖智能分集水器安装、操作、维护手册》的发布时间为2011年7月,晚于涉案专利申请的时间2009年5月27日,但一项技术从开始研发到最终形成可实际投放市场的产品需要一定时间,故《地暖智能分集水器安装、操作、维护手册》至少可以证明特灵公司在2011年之前一直在从事与涉案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的研发工作。王春刚在本院听证程序中,认可特灵公司一审证据12邮件附件“风盘+地暖温控器规格书”第四页所附系统示意图与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一致,以及王春刚故意违反《雇员保密协议》的约定等情况,均可佐证涉案专利申请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综上,王春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春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