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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春刚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经查,证据12为一封邮件,该邮件显示:1.邮件的发件人为Shen,NikkoGuangYu(在听证程序中,双方认可该英文名指向特灵公司的员工申广玉),收件人为Wang,VincentChunGang(在听证程序中,双方认可该英文名指向王春

经查,证据12为一封邮件,该邮件显示:1.邮件的发件人为“Shen,NikkoGuangYu”(在听证程序中,双方认可该英文名指向特灵公司的员工申广玉),收件人为“Wang,VincentChunGang”(在听证程序中,双方认可该英文名指向王春刚),发送时间为2009年4月23日星期四16点43分,邮件内容为:“地暖控制器规格草稿,你看看,再修改一下”,并附有一个名为“风盘+地暖温控器规格书”的文档文件;2.该邮件为回复邮件,回复王春刚于2009年4月17日发送的主题为“NTIonExtensionFloorheatingapplicationfornetworkFancoilcontroller(延伸地暖应用至风机盘管控制器网络的NTI项目)”的邮件,其收件人为“Zhang,YaWei”(在听证程序中,双方认可该英文名指向特灵公司员工张亚伟)等二人,抄送人为“Shen,NikkoGuangYu”(申广育)等三人;3.在附件“风盘+地暖温控器规格书”第四页上绘有一幅涉及地暖控制板、风机盘管等部件连接关系的系统示意图。

在一审程序中,王春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邮件是公司内部互发的邮件,公司的IT部门完全可以修改邮件。特灵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准许,特灵公司的员工张亚伟出庭并就该邮件的真实性作出陈述,确认该邮件系王春刚与特灵公司其他员工就“延伸地暖应用至风机盘管控制器网络”这一主题进行讨论、沟通的工作邮件。

在本院听证程序中,王春刚陈述:特灵公司地暖系统《地暖智能分集水器安装、操作、维护手册》的发布时间为2011年7月份,因此,在公司发布该手册之前,邮件所述的公司内部讨论肯定是有的,不过不记得有这封邮件。此外,经本院询问,王春刚确认邮件附件“风盘+地暖温控器规格书”第四页所附系统示意图,与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一致。

(三)其他有关情况

2007年7月31日,特灵公司与王春刚签订《雇员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有以下内容:1.雇员在受雇于公司之前作出的、属于雇员的一切发明,该等发明与公司拟进行的业务和拟生产的产品有关,且没有转让给公司,雇员应列一份清单作为附录A附于本协议;2.雇员同意,雇员应迅速向公司以书面方式充分透露,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独自或与他人一起构思、开发或将之化为实用的任何一切发明,并同意该等发明的一切权利应自始属于公司。在本协议中,发明不应包括雇员可提供下列证据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发现、设计、开发、改良、著作权保护材料、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i)在开发过程中,未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物资、设施、服务或商业资料,并未占用任何工作时间;及(ii)与公司既有的或明显预期的研究或开发无关;及(iii)不是雇员为公司执行任何工作的结果。3.雇员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条款,本协议是雇员和公司之间协商的结果,本协议不是标准格式合同。

听证程序中,本院询问王春刚,2007年王春刚入职特灵公司时曾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雇员在任职期间独自或与他人研发的技术,应迅速向公司披露,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属于空调领域,与特灵公司的经营领域一致,王春刚因何未向特灵公司作相应披露。王春刚作出陈述:1.关于保密协议,由于疏忽,其没看内容就签字了。2.关于任职期间申请专利,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工作有关的,王春刚会以特灵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目前有三到四个专利是以特灵公司的名义申请的;另一种情况是与工作无关的,王春刚就会自己去申请专利。至于拟申请专利是否与工作有关,王春刚会自己作出判断。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名称为“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申请号为200910052152.5的发明专利申请所涉的发明创造,是否为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技术方案是具有地暖功能的热泵空调系统,属于空调领域。传统的热泵地暖系统,由于地暖控制器、风机盘管控制器、分水器、主机分属于不同的厂家制造,故缺乏一个统一的平台,在地暖和锅炉或者主机之间建立能量与温度的传递关系,极大地影响了节能性和使用者的舒适性。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整体的热泵空调地暖系统,同一个控制器可以同时提供地暖、制冷功能,并且可以和室外机控制器实现能量传递。

其次,关于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7年7月29日,特灵公司函告王春刚,拟聘任王春刚为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2007年7月31日,王春刚接受聘任。在一审庭审中,特灵公司与王春刚均确认,“亚洲单元机”是指为亚洲地区制造包括加热、制湿、通风等功能的制冷系统。王春刚申请再审称,其本职工作是负责亚洲单元机产品特定项目的研发,而非负责所有亚洲单元机产品的研发;特灵公司答辩认为,其从未特别指派王春刚担任特定项目的经理,凡是属于亚洲单元机相关产品或者项目,均属于王春刚本职工作的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确定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应当结合特灵公司岗位体系的设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重点考察王春刚任职期间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春刚的《2008年绩效管理》显示,2008年期间王春刚的工作目标包括推出HWWD、TS、HARS和HAWD。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4月,特灵公司发布了Aqua3地源热泵空调热水机组宣传资料,该资料记载:Aqua3是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Aqua3地源热泵空调热水机组的型号中包括了HWWD;资料附图显示,机组主机分别与水箱、风机盘管、地暖等连接。据此,本院认为,王春刚2008年任职于特灵公司期间,其本职工作至少包括研发“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在该集成系统中,“机组主机分别与水箱、风机盘管、地暖等连接”。此外,结合特灵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12,可知王春刚2009年4月前后的本职工作至少包括研发“延伸地暖应用至风机盘管控制器网络”的“风盘+地暖温控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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