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102.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上述款项,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977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4000元,共计658770元,由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29385元,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承担329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770元,由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4885元,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承担3048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代理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