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增城市东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商(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综上,本院认为,本田株式会社所提再审理由成立,第29498号裁定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争议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

综上,本院认为,本田株式会社所提再审理由成立,第29498号裁定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争议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80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0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29498号《关于第1665979号“HONTO鸿通”商标争议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665979号“HONTO鸿通”商标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共二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