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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广汽本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结合引证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中广汽本田公司与广本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被

广汽本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结合引证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中“广汽本田公司”与“广本”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林叶公司在原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其在申请再审时主张上述商品不类似没有依据。三、林叶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并非被诉裁定的依据,原一、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妥。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田技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广汽本田公司、林叶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根据该相关证据,本院另查明:广州本田汽车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3日,2009年5月22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3日亚太经济时报记载了“在广本,为确保与世界各地本田雅阁保持同等的优良品质”、“广本副总经理”、“广本以人为本”、“广本在对工厂进行全面改造的同时”等“广本”字样指代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2000年9月18日,四川青年报刊登了“迎入世,广本有个十年规划”广州本田副总袁中荣成都答记者问。在该文中,有多处如“广本不为所动”等“广本”字样以指代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此外,在2001年2月13日的北京汽车报、2001年2月18日的上海汽车报、2001年4月23日的广州日报等数十家报刊上均有类似以“广本”指代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报道。2002年7月18日,东起广州汽车制造厂与广州本田厂区交界处,西止鱼茅路口三角交汇点的路面被命名为“广本路”。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主要有两个焦点问题:其一,诉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其二,“广本”能否认定为广汽本田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诉争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广汽本田公司对该企业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

一、关于诉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被异议商标由“广本及GUANGBEN”组成,本案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为“本田”文字商标。参照我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文字商标的近似,一般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两商标均为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由“广本”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引证商标为“本田”,两者文字组成、读音、含义及其整体结构均有较大的不同,难以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以“在相关公众中‘广州本田有限公司’与‘广本’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认定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商标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混淆了商标近似与企业名称简称在先权利保护的关系,对相关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诉争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广汽本田公司对该企业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广州本田汽车公司自1998年成立,2009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自其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本田”系列汽车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在相关报道中多次使用“广本”指代其企业,相关报刊杂志在相关报道中亦多次使用“广本”指代该企业,“广本”已经与本案广汽本田公司建立了固定的对应联系,已经成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本案被异议商标由“广本”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其中“广本”文字与广汽本田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广本”企业名称简称完全相同。虽然林叶公司将被异议商标含义解释为“广州本地品牌”,但其作为广州相关机电领域企业,应当知晓“广本”系本案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仍然将其申请注册在与本案广汽本田公司主要产品汽车相近似的的产品上,损害了广汽本田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广汽本田公司关于“广本”企业名称简称的在先权利,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先权利包含企业名称权,但不包括企业名称”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林叶公司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汽本田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关于‘广本’企业名称简称的在先权利,依法不应予以注册”的答辩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6973号裁定在认定近似商标和企业名称简称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在先权利等相关问题上均有错误,但其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林叶公司关于撤销第16973号裁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74号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13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共计200元,由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闯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