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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与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