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