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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与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固坚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确。1.被诉侵权产品中,与旋转推进器配合的只有一个伸缩运动部件,并不存在所谓的锁舌部件。涉案专利中的伸缩联动器是可以伸

固坚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确。1.被诉侵权产品中,与旋转推进器配合的只有一个伸缩运动部件,并不存在所谓的锁舌部件。涉案专利中的伸缩联动器是可以伸缩运动的部件,除了带动锁舌外,也可以直接卡入锁杆的缺口中将锁杆卡住,具有锁舌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和涉案专利中的伸缩联动器都能在旋转推进器的带动下,完成相同的功能,两者实质上相同。2.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槽与涉案专利中供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的功能和原理完全相同,都是供伸缩联动器伸缩运动。3.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单独增加一个锁舌,也同样构成侵权。(二)专利法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方法,并不保护说明书中某个具体实施方式的运动方式和工作原理。侵权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为准,而不能仅用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含义本身是明确的,则无需借助其他手段进行解释。(三)摩的露可厂有关其享有先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再审期间,摩的露可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QB/T3835-1999标准,该标准于1999年4月21日发布实施,用以证明本领域中锁舌、锁舌拨动件的含义。其中3.2.2部分载明:“锁舌bolt锁具中直接起闭锁作用的部件。按其形状不同分为方舌、斜舌、原舌、钩子舌等(零件或部件)。”3.2.3部分载明:“锁舌拨动件follower直接起拨动锁舌作用的零件。”

2.上海共飞自行车公司出具的证明、增值税发票及其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对比表,用以证明摩的露可厂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针对上述证据1,固坚公司未提出异议。针对上述证据2、3,固坚公司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为证据2、3中增值税发票上写的“80cm链条锁”只是一种尺寸规格,并非产品型号,其对应的锁体不是被诉侵权产品。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内容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加工容易、刚性好、故障率低的空转锁装置,并可将各种类型的锁芯改造成空转锁。”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为:“1.结构简单、零部件少、故障率低;2.普通零件、加工容易成本低;3.不改变现有锁具的弹子或叶片的形状,空间部署合理,刚性强,使用寿命长;4.正常开启时,省去锁芯内部的径向运动,直接由轴向运动转为旋转运动去操作锁舌开启,省略径向运动环节,既有空转防撬功能,又有普通锁具故障率低的优点。”

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说明书附图中记载了六项实施例。六项实施例的区别在于旋转推进器、伸缩联动器的配合方式不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详细描述了附图1所示实施例1的空转锁结构、开闭锁过程及其空转防盗原理,具体如下:(一)空转锁开启时的动作原理为:“将原配钥匙插入锁芯4……伸缩联动器6的三角凹形在回位弹簧7的压力下紧贴旋转推动器5的三角凸形,……所以,旋转钥匙1使凸形对凹形产生了相对运动,……与凹形是一个整体的伸缩杆被推动后伸出通道11并嵌入锁舌或锁栓上的槽或孔中并可带动其转动。”“锁芯4直接带动锁体8克服……阻力后在外壳2腔内转动,伸缩联动器6上的伸缩杆则开始带动锁舌或锁栓转动,通过锁舌或锁栓的直接动作或间接传递动作使锁具的闭锁机构被打开,达到正常开启锁具的目的。”(二)空转锁闭锁的动作原理为:“旋转钥匙1带动锁芯4使旋转推动器转动90°,……伸缩联动器6上的伸缩杆则从通道11缩回并脱离锁舌或锁栓上的槽或孔,脱离伸缩联动器6控制的锁舌或锁栓在其拉簧、扭簧等弹簧作用下将锁具闭锁。”(三)空转防盗的动作原理为:“用非原配钥匙或技术性开启工具或扭撬工具插入锁芯4之后,只要稍微用一点点力,锁芯4就立即带动锁体8空转,……此时伸缩联动器6未受到旋转推进器5的推动,伸缩杆不能向通道11外面移动去带动锁舌或锁栓转动。”“正常开启时,伸缩联动器6上的伸缩杆伸出通道11去带动锁舌或锁栓动作;非正常开启时,伸缩联动器上的伸缩杆没有伸出通道11而无法带动锁舌或锁栓的动作。”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不通过锁舌,由伸缩联动器本身直接起闭锁作用的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产品的开闭锁、空转防盗工作原理为:在正常开闭锁过程中,锁体不发生转动,旋转推进器直接推动锁舌运动从而开闭锁。在空转防盗时,锁体发生转动,因锁舌伸出锁体外圆的通道并被卡在锁舌槽中,所以锁舌并不随锁体一起转动;因锁体转动,导致锁体外圆上供锁舌伸出的通道相对于锁舌发生转动,故锁舌无法通过该通道回复到锁体中,从而实现空转防盗功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伸缩联动器的含义。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伸缩联动器的含义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中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联动器、伸缩联动器一端设置的伸缩杆以及供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这些争议均涉及到对伸缩联动器含义的理解。

摩的露可厂认为,伸缩联动器在涉案专利中起到的是QB/T3835-1999标准中“锁舌拨动件”的功能,故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与伸缩联动器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具有伸缩联动器。固坚公司则认为,伸缩联动器除了可以带动锁舌工作外,其本身也可以具有锁舌功能,伸缩联动器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相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伸缩联动器的含义的争议,实质上源于各自对伸缩联动器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的理解不同。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伸缩联动器在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