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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金穗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环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普信公司在对本案工程进行鉴定时,依据残缺不全的复印件图纸进行鉴定,原审采信普信公司鉴定报告是错误的。二、本案争议的综合大楼已经完成工程建筑面积为6701.33平方米,不包括未完需要加

环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普信公司在对本案工程进行鉴定时,依据残缺不全的复印件图纸进行鉴定,原审采信普信公司鉴定报告是错误的。二、本案争议的综合大楼已经完成工程建筑面积为6701.33平方米,不包括未完需要加固的工程,金穗公司对未完工程没有支付工程款,岂能判决环泰公司对不合格工程承担加固费?按照原审判决,环泰公司建设本案争议工程,不仅不挣钱还要贴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提审改判,撤销(2012)内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金穗公司该项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涉及以下问题:

对于金穗公司主张的加固费用的利息858323元,因未完工程金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对该未完工程加固费用的利息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金穗公司诉称应赔偿金穗公司因延误工期而产生损失120万元的问题。金穗公司曾在原审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环泰公司支付其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给金穗公司造成的减少预应力损失,后在原审庭审时放弃了该请求。依据金穗公司的该项请求,其认可工程存在设计变更,金穗公司认为是环泰公司擅自变更,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由于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工期应相应顺延,故金穗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在环泰公司证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环泰公司应否给付金穗公司水费、电费、煤费、办理施工许可证费、地质勘测费、质检站检测费、物探费、支护桩费333982元的问题。金穗公司主张垫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应票据来证明。但上述票据从时间上看,有的发生在2003年,有的发生在2005年4月8日环泰公司撤出工地之后,有的虽发生在环泰公司施工期间,但是从内容上看不能证明是用于涉案工程而产生的费用,环泰公司均不认可。故金穗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本案工程支付了上述费用。对于金穗公司该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金穗公司主张环泰公司应向其提交验收资料等相关验收手续,由于环泰公司在二审庭审时陈述验收资料已经提交给金穗公司。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故对于金穗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予以支持。金穗公司提出的鉴定费用5.5万元,原审认定不属于加固费用有所不当,但该事由尚不足以提起再审。

再审申请人环泰公司认为不应采信普信公司鉴定结果,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金穗公司所举的施工方、发包方和监理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环泰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加固。金穗公司为此支付的加固费经过鉴定认可,环泰公司关于不应判决该公司支付加固费的请求亦不能支持。

综上,包头市金穗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包头市金穗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