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迈克斯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波海事、中波轮船、中波船代的陈述意见,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波轮船未依据大副收据对涉案货物外包装状况进行批注是否构成欺诈,并据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在装货港经中波轮船委托的检验机构检验,外包装存在灰尘污点、包装机包扎的金属条部分生锈,包装有撕扯的情况。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根据迈克斯公司委托的川顿公司检验,涉案货物“顶层的卷钢有轻微的分散的滴状锈渍,大约2%-3%的绑扎带不在或松掉,常见的瑕疵可见,但认为属于海外运输货物会正常遭遇的情况,应当将绝大部分外包装的损坏认定为表面性的;有4卷货物存在一定程度的包装破损,且超过了海外货物运输正常遭受的破损程度;建议迈克斯公司将全部货物直接送交最终收货人”。货物从港口运至纽约等地仓库后,弗兰克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认定“上述提单下运输的钢卷所声称的锈损情况是由于包装材料内部的水汽凝结造成的,并非是外界环境造成的水湿,也非货主及船方所能控制”。比较涉案货物在装货港、卸货港和内陆仓库的检验情况,可以确认涉案冷轧钢发生的锈损系因货物本身的内包装材料所致,与大副收据中记载的货物表面状况并无关联。航运实践中,承运人通常根据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记载在提单中进行批注,反映货物交接时的外观状态,明确船货双方的责任。同时,提单批注对于以单据买卖为主要特征的国际贸易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决定买受人是否应依约支付价款。由于货物包装状况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内在品质,因此尽管大副收据系承运人签发提单的重要依据,但就特定货物运输而言,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存在一定瑕疵的记载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质量。涉案货物为冷轧钢卷,包装为铁皮、钢带等材料,不可避免存在污渍、划痕及锈迹等瑕疵,外包装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到内在的货物品质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运人的判断。本案中,中波轮船基于其专业知识,合理谨慎地判断大副收据记载的货物表面情况不足以影响货物品质,有权决定不依据大副收据作出批注。而事实上,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记载确与货物发生锈蚀没有关联,印证了中波轮船判断的准确性。据此,中波轮船未依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并无过错,亦不能仅凭其收取保函的行为推定其具有与托运人合谋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因欠缺侵权责任构成之主观要件,迈克斯公司关于中波轮船等未如实批注构成欺诈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中波轮船并不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对迈克斯公司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及关于中波海事、中波船代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 综上,迈克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国迈克斯蒂尔国际有限公司(MACSTEELINTERNATIONALUSACORP)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