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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

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同时,依照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按约履行,未履行的部分已被《补充协议》变更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不应恢复执行。重庆高院异议裁定撤销恢复执行的执行通知和相关执行裁定,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如认为道隆公司和江北国投公司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存在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可以另诉解决。

综上,重庆高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关于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并撤销重庆高院异议裁定的复议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代理审判员  张丽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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