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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承包合同书》后,只缴交了一年的承包金,尚欠二年的承包金243200元未付,双方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

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承包合同书》后,只缴交了一年的承包金,尚欠二年的承包金243200元未付,双方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富昌实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交纳承包金,湛江农科所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富昌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拖欠的承包金,故湛江农科所反诉请求富昌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尚欠的承包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承包合同书》应继续履行,故对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的评估申请,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湛江农科所反诉主张富昌实业公司支付拖欠承包金3%的违约金及没收富昌实业公司的2万元保证金的理由不充分,应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湛江农科所的反诉请求部分合法有理,理据充分,应予采纳。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的《开发半岛生态休闲农庄承包合同书》继续履行。三、限富昌实业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湛江农科所承包金243200元。四、驳回湛江农科所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48288元,由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负担。反诉费6342元由湛江农科所负担3000元,由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负担3342元。

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认定《承包合同书》无效;3、湛江农科所赔偿富昌实业公司和富昌休闲公司经济损失12996718.13元。4、湛江农科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湛江市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1日印发(2010)15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会议要求市农科所和赤坎水库管理所终止与富昌休闲公司签订在合流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合同关系。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月12日向富昌休闲公司发出湛环听告字(20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富昌休闲公司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局拟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富昌休闲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恢复原状及处以罚款。富昌休闲公司有权要求听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发函了解:1.合流水库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的时间及依据;2.该保护区确定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有无对外公告或以一定方式将该决定公诸于众,有无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告示牌等。该局以湛环(2012)453号文函复,主要内容为:1、合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于1999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粤府函(1999)191号);2、湛江市政府于1999年9月向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转发了省政府的批文(湛府函(1999)166号);3、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标志的设置工作尚待专家认可;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营餐饮等业务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报批手续。富昌休闲农庄项目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湛江农科所与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在二审期间均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不再继续履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合同的效力;2、涉案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3、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审查,2008年11月1日,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湛江农科所将152亩土地承包给富昌实业公司作为建设休闲农庄之用。承包期间,富昌实业公司以经营生态农业科技示范、专家论述学习、珍稀树木栽培展示、开发休闲农庄为主,以及建设与休闲农庄相配套的有关设施。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一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效力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据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合同签订后,富昌实业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相应的投资建设,并向湛江农科所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及保证金,富昌实业公司还于2009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了富昌休闲公司经营管理涉案项目。但在2010年1月12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向富昌休闲公司发出湛环听告字(20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富昌休闲公司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拟对其处以罚款及责令停业。至此,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已确认其投资建设的休闲农庄实际上已无法继续经营。且湛江市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9月1日印发(2010)15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会议要求湛江农科所和赤坎水库管理所终止与富昌休闲公司签订在合流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合同关系。湛江农科所鉴于上述文件精神及本案事实,同意放弃要求富昌实业公司和富昌休闲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二审法院确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予以解除。

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合流水库于1999年5月被确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后,湛江市政府也向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转发了省政府的批文。但作为土地出租方的湛江农科所在明知涉案土地属于水库保护区范围的情况下,仍将涉案土地发包给富昌实业公司从事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涉案合同的履行不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富昌实业公司和富昌休闲公司自2010年1月收到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的告知书起就已停业至今,故湛江农科所请求富昌实业公司支付2010年和2011年两年的租金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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