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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仙、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海彬、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何清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张海仙和豪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海仙和豪生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是:一、《保证书》所指向的借款实际上未发生。本案的出借人是恒信公司而非张

张海仙和豪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海仙和豪生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是:一、《保证书》所指向的借款实际上未发生。本案的出借人是恒信公司而非张海彬,何清水每月都按时把2.9%的利息打入许志超的账户,许志超也自称收到利息后交给张海彬公司的财务,而张海彬就是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介服务协议》是本案真正的借款合同,借款事实与《保证书》之间有重大出入。借款存在欺诈事实。何清水和张海彬虚构了本案的《借条》和《保证书》,何清水向张海仙隐瞒了借款的真实情况,恒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志超在法庭作了虚假陈述。二、一审判决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是错误的。本案中没有合同变更的事实。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何清水向张海彬借款的根据是《中介服务协议》,借款双方也完全按照该《中介服务协议》履行了权利义务。本案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三、借款双方的欺诈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以5000万元本金计算,年利率34.8%和19.44%一年的息差达768万元,还未计算每月多还资金后仍不断产生利息的问题。一审判决简单扣除了何清水多付的利息,无法体现和抵消上诉人被欺诈后面临的风险和因此造成的损失。豪生公司和张海仙如果看到借款人所借款项为高利贷,就会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财务风险有所评估。民间借贷可以四倍于银行贷款利率,是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不是简单的数量差异。豪生公司和张海仙无偿为何清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却没有起码的知情权,为借款双方的欺骗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四、一审遗漏当事人。恒信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张海彬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款凭证》和许志超都与恒信公司有关。上诉人申请追加恒信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不通知恒信公司参加诉讼,也不进行任何调查,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从未向何清水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送达,张海仙在判决前找到了何清水,一审法院却拒绝何清水参加诉讼并缺席判决。何清水未能到庭,给上诉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极大损害。豪生公司和张海仙还曾经向一审法院递交反诉状,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但一审判决没有做出正式答复和说明,程序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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