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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香泉国际旅游渡假中心有限公司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陵水县政府与香泉公司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条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用地者即香泉公司承担本案诉争土地的三通一平责任。因此,陵水县政府没有义务承担开发土地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陵水县政府与香泉公司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条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用地者即香泉公司承担本案诉争土地的“三通一平”责任。因此,陵水县政府没有义务承担开发土地的道路修建责任。此外,陵水县政府1993年出让本案诉争的土地,出让价格相对低廉,要求出让方承担可能远远超过土地价格的费用去为土地开发商完成“三通一平”的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可行,故香泉公司辩称诉争土地没有道路通行,陵水县政府没有对诉争土地进行“三通一平”而导致无法进行开发建设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陵水县政府主张,向海南省高速公路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在高速公路179KM段开设出口,只是政府为帮助投资者而提供的一种服务而非合同约定必须履行的合同责任的主张,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陵水县政府自1993年将本案诉争土地出让给香泉公司后,香泉公司十多年来一直未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二年以上,责任在于该公司;一审判决认定造成土地闲置责任不在香泉公司是错误的。陵水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依法无偿收回香泉公司位于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8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陵国用(旅)字第029、03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红线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陵水县政府诉称政府不承担开发用地道路修建和“三通一平”的义务,造成土地闲置二年以上责任在于香泉公司的主张,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造成争议土地闲置责任不在香泉公司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2008年10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2008)琼行终字第11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二、维持陵水县政府作出的陵府(2007)45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三、驳回香泉公司的诉讼请求。香泉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香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依据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必须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动土施工。从1994年开始,申请再审人就对项目进行了规划设计,并将规划设计方案报请被申请人规划职能部门审批,但至今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规划职能部门提出的开发申请均石沉大海。规划职能部门没有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点,也没有编制任何总体规划,导致申请再审人无法开工建设;二、省政府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6)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了陵府(2006)55号行政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必须给申请再审人不少于一年的开发期。但被申请人并未执行琼府复决字(2006)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一年开发期限的内容,于2007年5月25日再次作出陵府(2007)45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反上级指令无偿收回争议土地;三、海南省东线高速公路将争议地块封闭,是导致申请再审人不能如期开发的主要原因,属不可抗力。申请再审人多次申请在东线高速公路k177—k179路段开口,并承诺承担全部开口和从开口处至争议地块的市政道路的费用,但海南省交通厅在2005年11月21日才复函同意在东线高速公路k178公里+450路段开口。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行终字第118号行政判决书和被申请人陵水县政府违法作出的陵府(2007)45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行政决定,确认陵国用(旅)字第029、03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合法有效,并判令被申请人陵水县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包括代理律师费用)。

陵水县政府辩称:一、关于争议土地未在两年内开发的责任。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原陵水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由用地者即申请再审人承担诉争土地的“三通一平”责任,被申请人没有义务承担开发土地的道路修建责任。1993年,涉案土地出让价格相对低廉,全县范围内出让土地都是生地出让,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可能远远超过土地出让价格的费用去为申请再审人完成“三通一平”的责任,不合理也不可行;二、申请再审人认为东线高速公路封闭是导致其不能如期开发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认为,向海南省高速公路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在高速公路179KM段开设出口,只是政府为帮助企业而提供的一种服务而非必须履行的责任。况且高速公路下的涵洞可以通行车辆,并进行开发建设。因此,导致争议土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质性开发的责任在申请再审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陵府(2007)45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2006年11月22日,省政府琼府复决字(2006)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陵府(2006)55号决定。该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针对申请再审人闲置争议地块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在香水湾892亩的闲置建设用地不属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处置情形。2007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下属的国土局作出《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先告知书》(陵土环资(2007)4号),拟依法无偿收回香泉公司位于香水湾8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其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2007年1月26日,香泉公司以陵水县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以书面方式告知该局不参加听证。2007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被诉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争议土地,并注销陵国用(旅)字第029、03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红线图。申请再审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11月6日,省政府琼府复决字(2007)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陵府(2007)45号决定。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取得陵水县香水湾8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动工期限投入资金对土地进行实质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超过2年以上,责任在于申请再审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求,维持二审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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