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3年10月北京蒙卡瑞公司在尽快拿回容器的前提下,无奈答应阳煤氯碱公司的13万运费条件。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合适价位的运输车辆,无法运到四川。按合同价格规定,其中丢失箱体5只9000元(5只*1800元/只),丢

2013年10月北京蒙卡瑞公司在尽快拿回容器的前提下,无奈答应阳煤氯碱公司的13万运费条件。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合适价位的运输车辆,无法运到四川。按合同价格规定,其中丢失箱体5只9000元(5只*1800元/只),丢失箱盖60只42000(60只*700元),按照10套螺丝和螺母的平均重量计算缺失18909套28363.50元(18909套*(1元+0.5元)】,合计:79363.50元。

北京蒙卡瑞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多次去函和2010年12月27日法人代表前去协商,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将正常可用的容器交到指定地点和返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中规定了返还过程和费用支付,与北京蒙卡瑞公司无任何关系,所以不存在拖延返回期限责任。

二审判决书中称租金(2382元/只的租金)远远超出租赁物(保函标明2500元/只)本身价值,此期间阳煤氯碱公司也并未使用该容器和提出的运输费用及验收人员的出差费用要求等也明显偏高的结论,在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依据,阳煤氯碱公司理应按照合同法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阳煤氯碱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北京蒙卡瑞公司所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物不能返还的责任在北京蒙卡瑞公司。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租赁物的返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租赁物返还的运输费、验收费、暂存费共计130000元。该费用已支付给北京蒙卡瑞公司,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已处理。北京蒙卡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以维护阳煤氯碱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北京蒙卡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主张为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为恢复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主张调整一审判决第二项支付租金的时间及主张赔偿丢失的租赁物损失。鉴于北京蒙卡瑞公司提出的赔偿租赁物损失主张,一审判决第一项、二审判决第一项已经做出判定,其未对该判项提出异议,本院再审对此不予审理。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阳煤氯碱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每只2元/日支付北京蒙卡瑞公司租金至租赁物给付日止;北京蒙卡瑞公司主张起止时间应扩张为2010年7月26日到2013年10月30日。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阳煤氯碱公司支付北京蒙卡瑞公司违约金82500元。根据北京蒙卡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范围为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未及时返还涉及的租金和违约金问题。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25日租赁期满,同年10月19日阳煤氯碱公司向北京蒙卡瑞公司发函告知不再续租,同年11月2日北京蒙卡瑞公司对运费报价,据此应认定北京蒙卡瑞公司于11月2日同意不续租及可以修改合同约定的返还租赁物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民事法律关系终止,11月2日后不应再继续计算租金。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10月1日起按每只容器2元/日支付租金至租赁物交付之日,与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二审法院判决对此予以纠正正确。北京蒙卡瑞公司再审申请主张阳煤氯碱公司应自合同期满后至2013年10月30日按每日2元支付租金23820000元的主张,因上述相同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如不续租,承租方阳煤氯碱公司将租赁物返还到乌达工业园区,运费由承租方负担,当事人对该约定无争议。涉案租赁合同到期后阳煤氯碱公司表示不续租并请求北京蒙卡瑞公司在其承担运输费的情况下拉回租赁物。北京蒙卡瑞公司回函对运费报价,此后截至到2011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返还时间、地点、运费、验收费等问题通过多次往来函件等协商,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由此引起本案诉讼。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阳煤氯碱公司在不续租时理应将租赁物返还合同指定地址,但在其请求北京蒙卡瑞公司运回租赁物时该公司也积极报出运费价格并在随后不久又提出变更返还地址等,据此应认定双方当事人有变更返还租赁物方式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合同约定的返还地址无法接收租赁物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有变更合同内容的共同意思表示并实际进行了协商等情形,二审判决认定造成租赁物迟延返还的责任是双方的,对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等,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涉案租赁合同到期后阳煤氯碱公司不签约未及时通知北京蒙卡瑞公司应计算每只容器2元/日的租金、北京蒙卡瑞公司同意变更返还租赁物方式后双方协商导致返还时间的拖延、北京蒙卡瑞公司实际存在损失及其变更返还租赁物地址导致运费可能增加等情形,二审法院判决由阳煤氯碱公司向北京蒙卡瑞公司赔偿50万元后不再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北京蒙卡瑞公司再审申请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即由阳煤氯碱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825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损失,判决阳煤氯碱公司向北京蒙卡瑞公司履行相应民事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洁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